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可以通過對其條款的設計,更好的達到自己的發行意圖,其條款包括基本條款、換股條款和博弈條款。
(1)基本條款
可交換債券作為債券的一種,普通債券所具有的,可交換債券也具有,因此普通債券所具有的發行規模、發行期限、票面利率以及擔保措施等條款,可交換債券也具有。發行規模是指發行人通過債券募集的資金總額,發行期限是指可交換債券發行到摘牌的整個時間段;票面利率則是指發行人承諾給持有者的利息,利率的主要形式有:浮動利率、累進票面利率、固定票面利率以及到期補償利率;擔保措施一般指的是債券的發行人可以通過選擇質押股票或者是選擇債券擔保人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性擔保責任為債券進行擔保。
(2)換股條款
可交換債券的換股條款主要包括換股價格以及換股期。換股價格就是發行人根據發行債券的標的公司股票的價格,約定未來特定期間內債券持有者個人可以按照換股價格行使換股權,將自己持有的債券轉換為標的公司的股票,同時換股價格設置的高低也有助于幫助投資者判斷發行人的發行目的,發債目的的主要判斷指標是轉股溢價率。
(3)博弈條款
可交換債券的博弈條款也被叫做觸發條款,具體包括:贖回條款、回售條款以及向下修正條款。
可交換債券的贖回條款與可轉換債券相比,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創新之處。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可以設置換股期內贖回條款,創新之處則在于可交換債券還可以設置換股期前贖回條款。換股期前贖回條款是對債券臨近換股期時的標的股票的價格進行約定,當標的股票的價格高于換股價格達一定比例時,債券發行人就可以贖回債券,債券也就退出市場;換股期內贖回條款則是對債券已經進入換股期但未到期這一時間段內的股票價格進行約定,在換股期內,如果債券價格高于換股價格達到一定比例,且債券價格高于換股價格的時間已經滿足了約定的條件,則債券觸發換股期內贖回條款,此時如果債券持有人仍繼續持有債券,則發行人具有贖回債券的權利。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利益而設置的,一般來說,贖回條款的觸發條件設置的越容易滿足,則越說明發行人不愿意讓債券持有人過多享有標的股票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贖回條款的觸發時間越早,可交換債券的含權價值就越低,對投資者則越不利。
回售條款的設置不僅能夠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還能提高可交換債券對于投資人的吸引力。當標的股票的價格低于債券轉股價格達到一定比例,且滿足時間方面的要求時,債券持有人就可以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
向下修正條款的設置目的是為了提升可交換債券對于投資人的吸引力。當標的股票股價連續低于換股價格一定比例時,為了讓投資者仍有在換股期間內實現換股的可能性,發行人可以選擇修改債券的換股價格,但是修正換股價格也有可能導致發行人質押的股份數無法滿足債券持有人的換股需求,從而需要增加質押的股份數。
可交換債券的條款靈活多變,并且能夠根據發行人不同的發行目的進行靈活設置,從而更好的實現發行人的利益訴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