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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課題組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前言為幫助中國“走出去”企業和個人了解歐盟的投資環境及相關稅收政策,我們編寫了 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介紹了歐盟稅收制度的法律基礎、運行概況、歐盟稅制與歐盟成員國稅制之間的關系以及具體稅種,希望能夠為“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在歐盟的投資經營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稅收指引。指南內容主要來源于歐盟官方的網站,并參考商務部網站及國內外各類研究性文章。指南包括七部分章節。第一章是歐盟稅收法律制度簡介,第二章至第七章分章節詳細介紹涉及的主要稅收指令,包括企業所得稅(第二章)、個
2、人所得稅(第三章)、增值稅(第四章)、環境稅(第五章)、稅收爭議解決(第六章)及稅務部門行政合作(第七章)。指南基于 2024 年 6 月前收集的信息進行編寫,敬請各位讀者在閱讀和使用時,充分考慮數據、稅收法規等信息可能發生的變化和更新。指南存在的錯漏之處,敬請廣大讀者不吝指正。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目 錄第一章第一章 歐盟稅收法律制度簡介歐盟稅收法律制度簡介.1 1第二章第二章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3 32.1 共同所得稅框架.32.1.1 適用范圍.32.1.2 使用簡化方法計算每個 BEFIT 集團成員的初步納稅結果.42.1.3 稅基匯總和分配規則.42.1.4“紅綠燈系統”風
3、險評估工具.52.1.5“一站式服務”.52.2 母子公司指令.62.2.1 主要內容.72.2.2 適用的利潤分配情形.82.2.3 涵蓋的成員國公司范圍.82.2.4 適用本指令的母子公司的定義.82.2.5 處理分配利潤的規定.92.3 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稅指令.102.3.1 適用范圍.112.3.2 過渡安排.112.3.3 主要內容.112.3.4 指令修訂.122.4 企業并購指令.132.4.1 主要內容.132.4.2 主要修訂.132.5 反避稅指令.142.6 全球最低稅指令.172.6.1 全球最低稅指令的主要內容.172.6.2 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實施進程.182.
4、6.3 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主要內容.192.7 規范跨境投資預提所得稅減免指令.272.7.1 指令背景及目的.272.7.2 指令概述.282.7.3 數字稅收居住證明.282.7.4 預提稅款減免程序.29第三章第三章 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34343.1 儲蓄稅指令.343.2 遺產稅.353.3 養老金稅收.363.4 股息稅.373.5 跨境勞務.383.6 預提稅行為準則.38第四章第四章增值稅增值稅.40404.1 歐盟增值稅的歷史沿革.404.1.1 形成階段(1967 年1992 年).404.1.2 過渡階段(1992 年2007 年).41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4.
5、1.3 完善階段(2007 年至今).424.2 歐盟增值稅的框架體系.434.2.1 歐盟增值稅指令和條例演變.434.2.2 歐盟增值稅指令的重要修訂.444.3 歐盟增值稅的主要內容.474.3.1 征稅范圍.474.3.2 納稅地點.474.3.3 納稅人.484.3.4 稅率.484.3.5 應納稅額的計算.494.3.6 征收方式.504.3.7 豁免情形.504.3.8 權利與義務.514.3.9 特殊規則.534.3.10 其他規定.53第五章第五章環境稅環境稅.54545.1 能源稅收指令.545.1.1 背景概述.545.1.2 修訂目標.555.1.3 修訂方案.555.
6、1.4 首選方案及影響.555.1.5 公眾反饋.565.2 碳邊境調節機制.575.2.1 概述.575.2.2 征收范圍.585.2.3 嵌入排放量的計算方法.605.2.4 征收管理.62第六第六章章稅收爭議解決稅收爭議解決.54546.1 政策背景.646.2 適用范圍.646.3 生效時間.646.4 稅收爭議解決指令的重要程序.64第七章第七章稅務部門行政合作稅務部門行政合作.66667.1 總體概覽.667.2 稅務部門管理.667.3 合作成果.67參參 考考 文文 獻獻.7171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第一章歐盟稅收法律制度簡介歐洲聯盟(簡稱“歐盟”)(The Europ
7、ean Union,EU)稅收法律制度作為歐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致力于促進各成員國之間的稅收協調。歐盟的法律主要包括一級法律的 歐洲聯盟條約(the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歐洲聯盟運行條約(the Treaty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等歐盟條約(theEU Treaties),以及二級法律的條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決定(Decision)、建議(Recommendation)和意見(Opinion)。歐盟內部各成員國的稅收法律制度是在歐盟條約等一級法律
8、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和實施的,歐盟層面主要是通過指令等二級法律形式對各成員國稅收政策進行協調,以消除成員國之間的稅收壁壘,推動歐盟構建貨物、人員、服務、資本自由流動的統一市場。從歷史角度看,歐盟稅收法律體系的演變同歐洲一體化進程密切相關。歐盟稅收協調最早體現在廢除成員國內部的貿易關稅,實現歐盟內部零關稅,對外統一關稅。經過后續不斷的演變,歐盟層面的稅收法律協調也在不斷加強,形成一套與眾不同的特殊稅收法律規范體系:既保留有各成員國自身的稅法體系,又在不同的稅種等實體法以及稅收爭端解決、征管協作等程序法上不斷出臺各種統一協調指令,使得歐盟成為目前稅收一體化推進程度最高的區域經濟體。作為赴歐盟投資的“走
9、出去”企業和個人,除了了解上述歐盟稅收法律體系整體架構、特點和背景外,還需關注在歐盟投資的涉稅法律救濟問題。通常情況下,由于稅收具有高度主權性的特征,“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在某一成員國遇到的稅收問題,應首先在該成員國內尋求法律救濟。如果相關爭議案件依據該成員國國內法對其沒有司法救濟時,成員國法院需提交至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European Union)審理(歐洲聯盟運行條約第267條)。歐盟法院依據歐洲聯盟運行條約的規定,對歐盟稅法進行適用限定和司法解釋,以確保歐盟成員國能正確實施和執行歐盟的稅法規定。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歐盟法院發展了一系列的稅收法律原則,以
10、幫助并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確保歐盟稅法及解釋的一致性、統一性和確定性,維護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平競爭,保障相應成員國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幫助“走出去”納稅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稅收風險,了解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涉稅爭議的方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于2023年推出的“稅路通”跨境服務系列知識產品中專門設立“海外稅收案例庫”欄目,持續更新包括歐盟資本自由流動原則在稅收判例中的應用等全球涉稅案件,供“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參考。接下來的章節,將分稅種、分類別選取歐盟近期改革重點和主要的稅收協調指令進行介紹。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第二章企業所得稅根據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The Treary
11、 Establishing theEuropean Community)第 58 條,歐盟委員會在貿易中持財稅中立原則,各成員國仍保留除關稅外其他稅收政策制定和執行權力,各國在企業所得稅上目前并無統一的稅收制度。歐盟層面目前主要通過指令形式,對各國企業所得稅涉及內容進行稅收協調與合作。目前在企業所得稅領域,主要改革方向和協調指令有如下幾個方面:2.1 共同所得稅框架2023 年,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攬子關鍵舉措,以降低歐盟大型跨境企業的稅收合規成本。同年 9 月 12 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歐洲商業:所得稅框架(On Business in Europe:Framework for IncomeT
12、axation,BEFIT)提案,該提案制定了一套新的單一規則,以確定歐盟內大型跨國公司集團的稅基。提案指出,目前大型跨國集團必須遵守歐盟內多達 27 個不同國家的稅收體系規則,在聯盟內部開展商業活動變得困難且成本高昂。這種復雜性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并增加了在多個成員國經營的企業面臨的稅收不確定性和稅收合規成本,也阻礙了跨境投資。與在世界其他地區同類市場中運營的企業相比,歐盟企業處于競爭劣勢。新的提案提出了一套新的稅收規則框架,以幫助集團內的所有公司確定所得稅稅基。一站式服務將允許集團向一個成員國的稅務管理部門提交包含集團成員所有稅基的信息報告。這些稅收基數將在歐盟集團層面匯總,并分配給集
13、團內的每家公司。最后,各成員國將根據本國的規定和所得稅稅率,對在該國設立的公司的分配稅基進行調整。新規將適用于年總收入至少為 7.5 億歐元的在歐盟運營的企業集團,致力于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稅法確定性,降低合規成本,鼓勵企業跨境經營,以刺激歐盟內的投資和經濟增長。2.1.1 適用范圍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提案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強制適用和自愿適用兩類。強制適用范圍包括與支柱二相同的集團(即年總收入至少為 7.5 億歐元的集團),集團總部不在歐盟的,該集團的歐盟子公司還需要滿足額外條件,即該子公司年總收入在集團公司開始適用 BEFIT 規則的財政年度之前四年中,有兩年或兩年以上超過 5
14、000 萬歐元,且占集團總收入 5%以上;其他規模較小的集團如果愿意并準備合并財務報表,也可以選擇加入。當集團總部選擇適用,該規則將適用于整個 BEFIT 集團成員,包括所有符合條件的集團子公司及常設機構(最終控股母公司達到直接或間接控制 75%的所有權門檻標準)。2.1.2 使用簡化方法計算每個BEFIT集團成員的初步納稅結果每個 BEFIT 集團成員必須與最終控股母公司適用的會計準則保持一致。如果集團總部設在歐盟以外,則必須與申報實體適用的會計準則相一致,即該會計準則必須在歐盟法律下被接受,必須是一個成員國的國家公認會計準則(GAAP)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企業需要調增的項目包括
15、: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超出利息限制規則向 BEFIT 集團以外的各方支付的借款成本;人壽保險企業在投資連結保險或指數連結合同中收到的公允價值調整和資本收益;罰款、處罰和賄賂等非法支出;已經繳納的公司稅或適用支柱二時繳納的國內補足稅等。企業需要排除的項目包括:部分符合條件的股票或所有者權益的股息和資本收益或損失;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收益或損失;適用國家噸位稅制度的航運收入等。此外,提案還包含一項重要的稅收折舊規則。如價值低于 5000歐元的固定資產將立即費用化,其他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對包括工業建筑在內的不動產一般規定期限為 28 年,無形資產則與其法律保護期一致。提案另對加入或離開 BEFI
16、T 集團做出一些規定,如新成員在加入 BEFIT 集團之前發生的損失不應計入集團成員的稅基,這些損失應在匯總和分配后從分配的份額中抵消等。2.1.3 稅基匯總和分配規則首先將 BEFIT 集團所有成員的初步納稅結果在集團層面匯總到一個“池”中,作為“BEFIT 稅基”,之后再依據規則將該匯總稅基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分配給符合條件的 BEFIT 集團成員。該規則允許企業跨境抵減損失,但采掘業和國際運輸活動的收入或損失除外。同時,集團內跨境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只要受益所有人為該集團成員,不需要征收預提稅。接下來,綜合稅基將根據過渡分配規則分配給每個 BEFIT集團的成員。成員國僅需
17、遵守歐盟關于實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稅的指令,可以保有對其稅率政策的完全權限,有權對分配給成員國的稅基進行扣除、激勵或調增。2.1.4“紅綠燈系統”風險評估工具使用“紅綠燈系統”風險評估工具,進一步簡化轉讓定價合規評估流程。提案中的風險評估工具“紅綠燈系統”,指通過該評估工具將商業交易分為 3 個風險區域(低/中/高)。成員國稅務管理部門把工作重點放在高風險區域。該系統將適用于與 BEFIT 集團以外關聯企業交易的低風險商業活動,如低風險分銷商的分銷活動,以及合同制造商的制造活動。分銷商或制造商必須使用基于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的單邊方法,且一旦其擁有與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或部分風險,則不能被視為低風險
18、商業活動。針對上述商業活動,提案建議使用專家組在歐盟層面設定的利潤指標。如果低風險分銷商或合同制造商的利潤表現低于該指標基準的平均范圍,則其交易將被評估為“高風險”。2.1.5“一站式服務”配套管理采用“一站式服務”,進一步簡化現行制度?!耙徽臼椒铡毕?,企業僅需向一個歐盟成員國履行申報義務,一般是由最終控股母公司向該公司所屬稅務管理部門提交整個 BEFIT 集團的信息申報表,該表內容將與其他相關成員國共享。每個 BEFIT 集團成員還將向各自屬地稅務部門提交獨立納稅申報表,以便能夠對其分配的部分進行相關納稅調整。對應每個 BEFIT 集團,還將有一個來自集團成員所在國稅務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的
19、“BEFIT 團隊”。該團隊內各代表通過信息共享、協調行動,就特定事項提供一定程度的早期確定性,以取代各成員國單獨投入人力資源評估同一個跨境集團的納稅義務。該項提案與近期歐盟委員會提出的一系列提案一致,并進行了補充,包括平衡債權和股權融資偏好的扣除額計劃(DEBRA),該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提案旨在通過免稅額政策解決企業稅收中的債務權益偏差問題,從而促進企業收入增長和相關創新;防止濫用空殼實體進行避稅的指令(UNSHELL),該提案旨在通過新的反避稅措施解決濫用空殼實體避稅的問題。提案也完全符合歐盟在直接稅領域的現行政策,如母子公司指令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指令和并購指令的目標是解決對公司
20、的雙重征稅問題。BEFIT 建立在這一政策的基礎上,旨在提供更全面的解決方案。此外,行政合作指令(DAC)確保各成員國稅務當局之間的合作和交換不同類型的信息。特別是,自 2017 年以來,DAC修訂版要求跨國公司集團的最終控股母公司提交國別報告,其中包含有關收入、利潤、稅收、雇員和有形資產及其組成實體的信息,會員國之間共享這一信息。BEFIT 的管理系統將受益于這種現有的合作,并使其更加高效。該提案也符合 2016 年通過的反避稅指令(ATAD),該指令旨在解決避稅行為。BEFIT 并不違背這些規則。在這方面,BEFIT范圍內的企業甚至可以從更高的稅收確定性中獲益,其稅收情況將更加透明和清晰,
21、而不是必須根據多個國家的法律框架來組織他們的業務,同時還要確保尊重每個框架的主要目的并避免錯配。該提案旨在減輕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雙方負擔。稅務合規成本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負擔,降低這些成本將是實施該提案的一個主要優勢。為實現簡化稅收規則、刺激增長和投資的目標,同時確保公平和可持續的稅收收入,該倡議的首選方案是為歐盟境內的跨境企業設定混合范圍。歐盟內的企業,除了符合條件的大企業集團子公司(也在支柱 2 指令的范圍內),均豁免于該倡議的強制性范圍。對于符合條件的大企業集團,BEFIT 規則將是強制性的,以確保一致性和連貫性。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低于相關標準的其他集團,將根據其業務結構,選擇適用 BEF
22、IT 規則,以確保中小企業的合規成本保持在較低水平。根據該提案,轉讓定價問題預期將減少。此外,由于 BEFIT 團隊的建立,稅務管理部門之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成早期確定性協議,并通過協商和協調以更有效的方式解決出現的問題。2.2 母子公司指令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7為了確保歐盟共同市場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在共同體內創造類似于內部市場的條件,歐盟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將不同成員國的公司聯合起來。這種聯合不應受到不利于共同體發展的限制及阻礙,特別是來自成員國稅收規定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對不同成員國的公司聯合引入新的稅收規則。而這種聯合可能會導致母公司和子公司集團的形成,由于母公司、子公司所在國之間
23、的稅收規定在不同成員國之間存在明顯差異,并且通常不如適用于母子公司屬于同一成員國的稅收規定有利。因此,與同一成員國公司之間的合作相比,不同成員國公司之間的合作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鑒于上述情形,歐盟委員會通過引入中性的稅收共同制度來消除這一缺點,以幫助企業適應共同市場的需求,促進公司聯合,提高生產效率,增強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2.2.1 主要內容1990年7月23日歐盟委員會通過的母子公司指令(90/435/EEC),適用于不同成員國的母子公司的共同稅收制度,旨在減少利潤雙重征稅問題。該指令通過以下方式消除母子公司利潤分配領域的稅收障礙:(1)免征不同成員國關聯公司之間股息及其他利潤的預提稅;
24、(2)母公司所在國可以選擇避免對這部分利潤征稅,或將子公司已繳納的稅款抵扣其自身稅款。但該指令的應用范圍有限,因此,歐盟委員會于 2003 年 9 月 8日提議修訂母子公司指令(90/435/EEC)。委員會建議:(1)將指令所涵蓋的公司范圍擴大至能夠在共同體內開展跨境活動并滿足規定條件的其他實體;(2)將該指令定義的母子公司間的持股門檻從 25%降低至 10%;(3)增添防止集團連鎖子公司之間雙重征稅的規定;(4)刪除此前免征預提稅的過渡性條件,無條件免除子公司股息和其他利潤的預提稅?;谝陨咸岚?,2003 年 12 月 22 日,理事會通過了母子公司指令(2003/123/EC),擴大 9
25、0/435/EEC 指令的適用范圍并改進其運作,完善不同成員國間母子公司的共同稅收制度。本指令不影響其他旨在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8減少股息雙重征稅的國內規定、基于協定的規定的適用,包括向股息收受人支付稅款抵免規定的適用。2.2.2 適用的利潤分配情形屬于以下情形取得的利潤分配,各成員國應適用本指令:(1)該國母公司從其他成員國子公司收到的利潤分配;(2)該國母公司向其他成員國子公司分配利潤;(3)位于該國的常設機構從其他成員國子公司收到的利潤分配;(4)該國母公司向其他成員國的常設機構(與子公司同一成員國)分配利潤?!俺TO機構”是指位于一個成員國的固定營業場所,另一成員國的公司通過該場所
26、全部或部分開展業務,以獲取利潤。該營業地點應根據相關雙邊稅收條約在其所在成員國納稅,或者在沒有此類條約的情況下根據國家法律納稅。2.2.3 涵蓋的成員國公司范圍在本指令中,“成員國的公司”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任何公司:(1)根據歐盟各成員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合作社、儲蓄銀行、相互保險公司、某些非資本公司等;(2)根據某一成員國的稅法,被視為該國的納稅居民,并且根據與第三國締結的雙重征稅協定的規定,不被視為共同體以外的納稅居民;(3)此外,還須在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等國家中,繳納其中一國的企業所得稅或其他性質相
27、同的稅種,且不得選擇或免稅。2.2.4 適用本指令的母子公司的定義(1)“母公司”是指符合第 2.2.3 條規定的成員國公司,并且至少持有符合第 2.2.3 條規定的另一成員國公司資本的 10%;在相同條件下,該成員國的公司至少持有同一成員國公司資本的10%,并且由常設機構全部或部分持有,也應享有這種地位。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9(2)“子公司”是指(1)中提到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3)作為對第(1)條的補充,成員國可以選擇:通過雙邊協議,將持有表決權的標準取代持有資本的標準;對下述公司不適用本指令:公司沒有連續至少兩年持有使其有資格成為母公司的股份,或其公司位于另一成員國的子公司沒有連
28、續至少兩年持有使其有資格成為母公司的股份。2.2.5 處理分配利潤的規定2.2.5.12.2.5.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1)當母公司及其常設機構因其與子公司的關聯而取得分配利潤時,除非子公司處于清算狀態,母公司及其常設機構的所在國應當:不對此類利潤征稅;或者對此類利潤征稅,同時授權母公司及常設機構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由子公司和較低級別的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的與這些利潤相關的部分。若選擇征稅,則扣除條件是:每一級公司及其下級子公司均符合相關規定,且扣除額以相應應納稅額為上限。(2)若母公司所在國對子公司進行法律特征評估后,認為該子公司在稅務上是透明的,則應將子公司所分配的利潤視作母公司稅基的一部
29、分,由母公司所在國進行征稅,同時避免對子公司的這部分利潤征稅。當評估母公司應享有的份額時,母公司所在國應扣除這些利潤,或授權母公司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子公司支付的與母公司利潤份額有關的那部分所得稅,但條件同(1)中所述。2.2.5.22.2.5.2 特殊規定特殊規定各成員國可以保留規定:與控股有關的任何費用和子公司利潤分配產生的任何虧損,不得從母公司的應稅利潤中扣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控股有關的管理費用被固定為統一費率,則固定金額不得超過子公司分配利潤的 5%。2.2.5.32.2.5.3 連鎖子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連鎖子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0當企業集團以連鎖公司形式組
30、織起來,利潤通過連鎖子公司分配給母公司時,應通過免稅或稅收抵免的方式防止雙重征稅。若選擇稅收抵免,只要滿足 90/435/EEC 指令的規定,母公司能扣除鏈條中任何子公司繳納的任何稅款。2.2.5.42.2.5.4 常設機構利潤分配的規定常設機構利潤分配的規定母公司常設機構對支付和收取利潤分配的處理,應與子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的處理相同,包括母子公司位于同一成員國,而常設機構位于另一成員國的情況。常設機構和子公司位于同一成員國的情況可以在不影響條約原則適用的情況下,根據有關成員國法律進行處理。2 2.2 2.5 5.5 5 子公司免征預提稅的規定子公司免征預提稅的規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及其
31、他利潤,免征預提稅。本指令中使用的“預提稅”一詞不包括因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潤而向子公司所在國預付或預繳的所得稅。2.3 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稅指令歐洲市場是一個無邊界的市場,實現了歐盟內部貨物、人員、資本和勞務的自由流動,這樣的市場有利于跨境交易和投資活動。歐盟成員國之間大多可以通過有關雙重征稅問題的協定,來減免預提稅或降低稅率。但即便將本國稅法與有關協定相結合,也不能徹底消除雙重征稅問題,且會給納稅人帶來行政負擔及資金流動性問題。歐盟為加強共同市場的有效運作,消除稅收障礙及對共同市場的扭曲,應對成員國之間的稅收競爭,從 20 世紀 90 年代開始就積極致力于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協調工
32、作,以保證在不同成員國之間的跨境交易不應比在同一成員國中的相同交易享受更少的稅收優惠。2003 年 6 月 3 日,歐盟理事會根據歐盟委員會 1998 年 3 月 4 日提出的建議,通過了關于適用于不同成員國關聯公司之間對支付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共同制度指令(2003/49/EC),簡稱“I+R”指令。該指令的目標在于:一是取消雙重征稅;二是減少公司與預提稅減免有關的過重的行政負擔;三是防止資本外流。該指令自歐盟官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1方公報公布之日起生效,各成員國須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實施該指令。2.3.1 適用范圍與并購指令和母子公司指令一樣,“I+R”指令適用于
33、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1)在歐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歐盟成員國的稅收居民;(3)屬于指令附件中列出的類型。2003/49/EC 指令附件只包括在 2004 年 5 月 1 日之前已經是歐盟成員國的 15 個成員國的公司類型,新成員國的公司類型已由2004/66/EC 理事會指令增加。2011 年 11 月 11 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新提案(COM(2011)714 最終版),重新修訂了該指令,更新了指令附件中的公司名單。新名單包括2004年開始成立的歐洲公司和2006年開始成立的歐洲合作社。2.3.2 過渡安排2003/49/EC 指令第 6 條規定了適用于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過渡制
34、度,根據這個制度,這些成員國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征收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2004/76/EC 指令修訂案對“I+R”指令進行了修訂,將指令過渡期條款的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擴大適用于新加入的 5 個國家:捷克共和國、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和斯洛伐克。關于讓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加入歐洲聯盟的條件和安排議定書(2005 年 6 月 21 日的官方期刊)中的附件六和附件七介紹了這兩個會員國的過渡性安排。2.3.3 主要內容“I+R”指令旨在通過以下方式,消除一類公司在跨境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方面的預提稅障礙:對在一個成員國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和利息支付的預提稅,如果該支付的受
35、益所有人是在另一成員國的公司或永久機構,這些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應免除在該國的任何稅收。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2“I+R”指令的主要內容如下:(1)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由收受方所在國或公司常設機構所在國征稅。該指令適用于在不同成員國交叉持股 25以上的關聯公司或其常設機構之間的交易,以及支付方與收受方同時被第三方直接持股 25%以上的交易。但如果公司完全通過位于第三國的常設機構從事經營活動,則該常設機構支付或收受的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不適用該指令;(2)對交叉持股 25未持續達到 2 年的,成員國可自行決定是否對另一成員國公司或常設機構適用該指令。收入來源國也可將此作為免稅條件。如果所支付的
36、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按收入來源國法律屬于利潤分配或資本償還,或在以下債務償還情況下可不允許其享受指令中的優惠:債權人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或有權將對利息的分享權轉為對利潤的分享權;合同對當事人償還債務未作規定,或債務償還期超過 50 年;(3)如果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方與收受方存在特殊關聯,并由此導致支付額超過無此關聯的支付額時,只能對正常支付額適用該指令;(4)允許希臘、葡萄牙、拉脫維亞和波蘭有 8 年的過渡期,在2013 年 7 月 1 日前仍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收預提稅,但該稅率在前 4 年不得超過 10,在后四年不得超過 5。允許立陶宛有 6 年的過渡期,在 2011 年 7 月
37、1 日前仍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收預提稅,但該稅率在前 4 年不得超過 10,在后兩年不得超過 5。西班牙和捷克共和國可在 2011 年 7 月 1 日前保留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率最高不超過 10的預提稅。允許斯洛伐克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對特許權使用費有 2 年過渡期。若上述成員國與其他成員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規定了更低的稅率,則按協定執行。收受公司所在的成員國將允許抵扣此類預提稅。2.3.4 指令修訂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32003 年 6 月 3 日,歐盟理事會出臺了 2003/49/EC 指令,規定了來源國免征收預提稅,同時規定了適用于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過渡性安排。2
38、004 年 4 月 29 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 2004/76/EC 指令,給予捷克共和國、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和斯洛伐克 5 個新成員國過渡時間。2011 年 11 月 11 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新提案,重新修訂該指令,以擴大其范圍。一是通過擴大指令適用的公司名單,改變指令的適用范圍;二是降低持股要求,以確定公司是否有關聯,從 25%的直接控股減少到 10%的直接或間接控股;三是明確指出,只有在相關的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不能免除所得稅時,成員國才必須將該指令的利益授予成員國的相關公司。這涉及一種特殊情況,一家公司雖要繳納所得預提稅,但因享受了某些國家稅收政策,免除了其來源于他國的利息或特
39、許權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來源國將沒有義務根據該指令免除預提稅。2.4 企業并購指令1990 年 7 月 23 日,歐洲理事會通過了第 90/434/EEC 指令(企業并購指令),適用于歐盟境內不同成員國公司合并、分立、資產和股權置換。該指令旨在消除歐盟境內跨國企業跨境重組的財稅障礙。企業并購指令于 1992 年實施。2.4.1 主要內容并購指令規定,涉及合并和分立的公司轉讓資產和負債時,可以對轉讓的資產和負債的實際價值與其納稅價值之間的差額延期征稅。該項延期優惠前提是接收公司接受轉讓資產和負債的稅收價值,并實際將這些資產分配給其在轉讓公司成員國的常設機構。指令還涵蓋了三角轉讓情形,即交易涉及
40、轉移資產和負債公司在不同成員國的常設機構。2.4.2 主要修訂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42003 年 10 月 17 日,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提案修訂并購指令,于2005 年 2 月 17 日經理事會協商后通過,即 2005/19/EC 號指令。并購指令目前適用于所有采用所附清單所列法律形式的公司。目前并購指令涵蓋的公司名單也包括在其居住國繳納公司稅的實體。對于一些被列入名單的新實體,其他成員國同時向與這些所謂的“透明實體”有利益關系的居民納稅人征稅。同樣的稅收情況也適用于參與該指令所涵蓋的交易的公司股東。2005/19/EC 指令(新的第 4(2)條和第 8(3)條)引入了特定的條款,以確保
41、即使在這些情況下(除了新條款 10a 規定的特例),并購指令仍能發揮作用。引入一種新類型的交易,即“股份交換”的特殊分割。被拆分的公司沒有解散,而是繼續存在,將部分資產和負債轉移給另一家公司,接收公司發行代表其股本的證券。2005/19/EC 指令規定,如果接收公司持有轉讓公司的股份,則免除資本利得。享受該稅收豁免所需的持股門檻現在與母子指令的持股門檻一致。根據理事會 2003/123/EC 指令(第 7(2)條),該門檻將從 25%逐步修改為 10%。第 2005/19/EC 指令(第 10 條)引入了分支機構子公司免稅的具體規定。該指令引入了管理歐洲公司(SE)注冊辦事處轉移的規則。如果其
42、資產仍與位于其轉移的成員國的常設機構保持聯系,則轉移其注冊辦事處的企業將享受資本利得的稅收延期。在這種情況下,對SE 的股東不征稅。2.5 反避稅指令2016 年 1 月 28 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反避稅指令提案,作為反避稅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2016 年 6 月 20 日,理事會通過了指令(EU)2016/1164,規定了反對直接影響內部市場運作的避稅行為的規則。為了提供一個全面的反濫用措施框架,委員會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提出了其提案,以補充關于混合錯配的現有規則?;旌襄e配反避稅規則旨在防止公司通過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立法從不同的交易法律和稅務處理中獲得利益。2.5.1 主要內容
43、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5反避稅指令包含 5 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反濫用措施,所有成員國都應適用于常見形式的激進稅收規劃。各成員國應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實施這些措施。它在整個歐盟范圍內為企業避稅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護,同時確保企業有一個更公平、更穩定的環境。除混合錯配規則外,反避稅指令中的反避稅措施包括:(1)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旨在防止公司通過對其在國際避稅地的子公司轉移應納稅所得。對于 CFC 所得征稅的方式,歐盟成員國可以從以下兩種模式中選擇其一:A 模式是可將 CFC 取得的股息、利息等消極所得,納入納稅人的稅基征稅。但指令考慮到歐盟內部“基本自由”的維護,吸納了歐
44、洲法院的判例法規則,規定如果 CFC 存在實質的經濟活動,歐盟成員國不得適用 CFC 規則征稅。但如果 CFC 所在國為歐盟以外的第三國且不屬于 EEA 協議國,指令規定,歐盟成員國仍可以征稅。B 模式是對于從不具有真實性的交易安排中獲得的未分配利潤,納入母公司的稅基征稅。在此選項中,歐盟成員國可以選擇設定適用門檻,門檻以下的受控外國公司不適用 CFC 規則。如荷蘭此前的 CFC 規則即屬 B 模式,因此轉化也沿用 B 模式,并且為了提高對稅基的保護標準,還采用了模式 A 中的某些規則。(2)轉換規則:防止對某些收入雙重不征稅。(3)離境稅收規則:旨在防范通過資產轉移或為了尋求更優惠的待遇,將
45、企業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的其他策略的避稅行為。反避稅指令第五條規定歐盟成員國必須開征出境稅。此前,只有部分歐盟成員國開征此稅,本條的轉化時間是 2018 年 12 月 31 日,考慮到未開征的成員國需要更長的時間做準備,這些國家可以推遲一年。在指令所列舉的四種情形中,歐盟成員國應當在應稅資產出境時,按照其市場價值減去歷史成本的差額征收出境稅。在轉入國是歐盟成員國時,轉出國應允許納稅人在五年內分期繳納稅款。在轉入國為非歐盟成員國時,只有在轉入國是歐洲經濟區協定(European EconomicArea Agreement,EEA)的協議國,且其與相應成員國或者歐盟簽訂了有關協助征繳稅款的
46、雙邊或者多邊稅收協定時,才適用分期繳納。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6離境稅收規則是對未實現的收入提前征稅,轉入國需要接受轉出國確定的市場價值作為歷史成本,市場價值的確定對二者的稅收利益有決定性的影響,容易引發爭議。(4)利息扣除限制規則:旨在限制允許的利息扣除,避免資本弱化和收益剝離,將利潤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該條規則對應的是 BEPS 第 4 項行動計劃。因跨國公司通過支付貸款利息的方式,將利潤從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國家,反避稅指令意圖通過設定納稅年度中可扣除的利息上限,阻止公司轉移利潤。此前,很多歐盟成員國已經有反資本弱化或者限制利息扣除的條款,歐洲法院常以違反比例原則為由宣布
47、這類條款違反歐盟條約,理由是其沒有排除獨立交易方之間發生的利息。反避稅指令第四條提出建議的限額,即年收入的 30%或者 300 萬歐元,歐盟成員國可以設定更低的限額。超過當期納稅年度限額的利息,歐盟成員國可以根據指令列舉的方式,選擇向前或者向后結轉。鑒于利用利息扣除規則避稅的行為主要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指令提出歐盟成員國有必要豁免對獨立交易的適用。利息扣除規則可以看作是對 CFC 規則的補充。CFC 規則僅適用于居民公司,而利息扣除限制適用于所有外國和國內公司。在 36 個經合組織成員國中,有 33 個成員國對利息支出扣除進行了某種形式的限制。23 個成員國采取了限制跨國公司利息扣除的資本弱化
48、規則。近年來,各國引入了更廣泛的利息扣除限制。這些限制有時被稱為“收益剝離”規則,并將利息扣除額限制在設定的所得百分比內。(5)一般反避稅規則:旨在允許稅務機關分析商業安排的最主要目的。如果一項交易或者一系列的交易,其主要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之一是為獲取稅收利益,且稅收利益的獲得將違背稅法目的,結合所有相關事實和情形不具有真實性,則成員國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時可以將其忽略。指令進一步解釋,如果一項交易或者一系列的交易缺乏能反映其經濟現實的有效商業理由,應被認為不真實。對于指令中的特別反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7避稅規則和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的關系,指令規定,后者不影響前者的實施。2.6 全球
49、最低稅指令2.6.1 全球最低稅指令的主要內容隨著全球化和數字化經濟的發展,跨國公司可能通過在低稅或無稅國家設立實體來降低其全球稅負,這種做法被稱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鐕就ㄟ^將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地區來減少應繳稅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他國家的稅收收入,并加劇了全球稅收競爭。這種稅收競爭可能導致所謂的“逐底競爭”,各國為了吸引外國投資而不斷降低稅率,最終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稅收負擔,并影響各國政府的財政收入。為了應對這一挑 戰,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Co-o
50、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在 G20 的委托下,發起了跨國公司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旨在改革國際稅收規則,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其中,支柱二(Pillar Two)對全球最低稅問題進行了關注。全球最低稅指令的主要內容包括:(1)全球最低稅率設定:設定一個全球最低公司稅率(最初提議為 15%),以防止跨國公司通過在低稅國家設立實體來逃避稅收。該指令以期提高稅收確定性,減少稅收爭議,并通過國際合作確保稅收規則的一致實施和遵守,通常適用于全球范圍內的大型跨國公司,特別是那些年收入超過一定閾值(如 7.5 億歐元)的公司。(2)收入納入規則(Incom
51、e Inclusion Rule,IIR):IIR 規則是全球最低稅改革的一部分,旨在確??鐕驹谄浣洜I所在國家支付一定比例的稅收。具體來說,IIR 規則規定:如果跨國企業集團的海外實體(包括子公司及常設機構)在某個國家計算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 15%,則跨國企業集團母公司或集團總部所在國將補征差額,確保公司支付的稅款達到最低稅率水平,即有效稅率達到 15%。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8(3)低稅支付規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UTPR):UTPR規定,如果跨國公司在某個國家的實際稅率低于規定的最低稅率,該公司可能需要在其母國或總部所在國支付額外的稅收,以確保其
52、全球有效稅率達到最低標準。UTPR 旨在確??鐕局Ц兑欢ㄋ降淖畹投愂?,防止通過在低稅國家的利潤轉移來減少其稅負。此外,全球最低稅指令強調反濫用規則,防止公司通過各種稅收籌劃手段規避稅收的規則,確保稅收規則的有效性;關注與現有稅收協定(包括雙邊和多邊稅收協定)之間協調,確保不會引發雙重征稅或稅收規避;加強國際合作和信息交換,強調各國之間的密切合作和信息交換,以確保稅收規則的一致實施和遵守。通過這些措施,全球最低稅指令旨在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國際稅收體系,減少稅收競爭,并確??鐕驹谌蚍秶鷥戎Ц镀涔椒蓊~的稅收。根據OECD 的計劃,各國需要在特定時間內將這些規則轉化為國內法律,并從
53、規定的財年開始實施。2.6.2 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實施進程2021 年 12 月以來,歐盟委員會(EC)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在歐盟內跨國集團的全球最低稅負水平。2021 年 12 月 22 日,EC發布了一份關于確保歐盟內跨國集團全球最低稅負水平指令的立法提案。該指令草案旨在于落實 OECD 和 G20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發布的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Shifting,IF)中的支柱二 GloBE 立法模板,確保整個歐盟以協調一致的方式實施 GloBE 規則,并根據歐盟單一市場的具體情況按照歐
54、盟法律要求進行調整。2022 年 12 月 14 日,歐盟成員國采用書面程序一致通過最低稅指令。歐盟成員國必須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家立法。根據該指令,歐盟成員國應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開始的財年實施收入納入規則(IIR),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開始的財年實施低稅支付規則(UTPR)。2023 年 12 月 12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根據支柱二指令第 50 條選擇推遲實施 IIR 和 UTPR 的委員會通知。該通知規定,截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19至 2023 年 12 月 12 日,愛沙尼亞、斯洛伐克、拉脫維亞、立陶
55、宛和馬耳他這 5 個成員國已通知歐盟委員會,它們計劃選擇推遲實施收入納入規則(IIR)和低稅利潤規則(UTPR)。盡管選擇推遲實施 IIR和 UTPR,這 5 個成員國仍需執行支柱二指令的所有其他相關規定,以便納稅人及其他成員國和轄區能夠正確適用該制度。2.6.3 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主要內容2.6.3.12.6.3.1 適用范圍與排除適用范圍與排除該指令針對的企業范圍為年營業收入在 7.5 億歐元以上的大型跨國集團。這一門檻將與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門檻一致。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實體可以被排除在指令的適用范圍之外,包括非商業活動實體、海運業和微利企業排除。非商業活動實體通常不從事貿易或商業活動,而是從
56、事滿足社會的基本需求和公共利益等符合普遍利益的活動,如:提供公共衛生保健、教育或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海運業則因其高度的不穩定性以及較長的經濟周期,在稅收政策上往往需要特殊的考慮。這些特點使得海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較大的風險和挑戰,因此傳統的稅收制度可能不完全適合這一行業。許多成員國已經為海運業實施了替代性或補充稅制,通過稅收優惠形式以吸引并保持船隊在成員國內注冊,進而支持成員國的海運業。這些稅制考慮到了海運業的特殊需求和經濟環境,通常更為靈活,能夠適應海運業的波動性,幫助企業在經濟低迷時期減輕稅負。為了不破壞現有的稅收政策原理,并確保海運業能夠繼續享受這些特別待遇,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特別排除了
57、海運所得。這意味著海運企業的稅收將不受最低稅率的限制,從而保持稅收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成員國可以根據國際慣例和國家援助規則,繼續對海運業實施特定的稅收待遇。微利排除規則旨在減輕小型跨國集團或大型國內集團的稅收負擔,特別是那些收入和利潤較低的企業。根據指令規定,如果一個跨國集團或大型國內集團在某一轄區的平均收入低于 1000 萬歐元,并且平均合格所得或虧損低于 100 萬歐元,則符合微利排除的條件。對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0于這類集團,即使其有效稅率低于該轄區規定的最低稅率,也不會受到最低稅率的限制,不需要繳納補足稅。2.6.3.22.6.3.2 核心機制(核心機制(IIRIIR 和和
58、UTPRUTPR 規則的適用)規則的適用)IIR 和 UTPR 規則是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的核心機制,旨在確??鐕瘓F和大型國內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在全球范圍內支付最低水平的稅款。IIR 規則要求集團的最終母公司(無論是在歐盟內還是歐盟外)對集團內位于低稅轄區的成員實體(包括子公司和常設機構)的利潤進行額外征稅,以確保這些利潤的有效稅率至少達到全球最低稅率標準(目前為 15%)。如果某個成員實體的有效稅率低于 15%,最終母公司需要計算并支付相應的補足稅,以彌補稅率差額,確保整個集團的稅收水平符合最低稅率要求。IIR 規則適用于跨國集團的境外成員實體,也適用于歐盟境內的成員實體,以確保國內外
59、集團在稅收合規方面的一致性。UTPR 規則是 IIR 的補充規則,當 IIR 無法完全征收應繳的補足稅時,UTPR 將發揮作用。它主要適用于那些最終母公司(UPE)位于歐盟外,且所在國家不實施合格 IIR 或者即使實施了合格 IIR,但 UPE及其當地子公司的稅率低于最低稅率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UTPR將重新分配任何剩余的補足稅額,確保集團的稅負至少達到 15%的全球最低稅率標準。IIR 通常由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實施,而 UTPR 則可能由其他成員實體所在轄區實施,如果這些轄區的有效稅率低于 15%且未通過IIR 補足稅款。在 IIR 下,補足稅按照最終控股母公司的持股比例計算;而在 UTP
60、R 下,補足稅則根據有形資產賬面凈值和雇員人數比例分配。這兩個規則共同確??鐕瘓F在全球范圍內支付至少 15%的最低稅率,從而減少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6.3.32.6.3.3 有效稅率和補足稅的計算有效稅率和補足稅的計算(1)有效稅率和補足稅的計算根據全球最低稅改革關于各轄區之間公平稅收競爭的政策目標,有效稅率的計算應在各轄區層面進行。計算的起點是經調整后的集團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1合并財務賬目(調整內容如適應時間性差異等,以避免轄區之間政策不同造成的數據扭曲),這為評估集團的全球稅收狀況提供了基礎。計算時,需要確定“合格所得或虧損”的稅基(即集團在各轄區的實際所得或虧損)和“有效
61、稅額”(即集團在各轄區實際繳納的稅款)。某些實體的“合格所得或虧損”和“有效稅額”可能需要在集團內部的其他相關實體之間進行分配,以確保稅務處理的中立性和公平性。(2)補足稅(Top-up Tax)的分配跨國集團或國內大型集團在其開展活動的每個轄區的有效稅率應與建議最低稅率(15%)進行比較,以確定該集團是否應繳納補足稅。對于跨國集團,補足稅應分配給根據 IIR 和 UTPR 規則有義務繳納該稅款的實體;對于跨國集團,如果最終母公司轄區有 IIR 規則,在該轄區按持股比例繳納補足稅;若沒有,則在股權框架中自上而下尋找下一級當地轄區有 IIR 規則的持股公司;若都沒有 IIR 規則,按UTPR 規
62、則繳納補足稅。(3)合格國內補足稅(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QDMTT)為確保成員國能夠從其境內低稅成員實體征收的補足稅中受益,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允許成員國選擇實施一種特別的稅收機制QDMTT。成員國有權決定是否在其國內稅制中引入 QDMTT 制度,一旦決定適用,則必須及時通知歐盟委員會,確保其他成員國、第三國轄區的稅務機關以及跨國集團能夠清楚地了解哪些成員國已經實施了這種稅收制度。這種選擇權使成員國能夠根據自身的稅收政策和經濟需求,靈活地調整其稅收機制。(4)超額利潤超額利潤是指跨國集團或大型國內集團在特定財年內實現的利潤超出了正常經營活動
63、所能預期的利潤水平,這部分利潤通常被認為是由于特殊優勢或市場條件產生的,因此需要特別關注其稅收處理。在補足稅規則計算中,補足稅不是簡單地對單一實體的所得征收稅款,而是通過標準化稅基和計算機制來計算稅款,這種方法考慮了集團的整體利潤情況,特別是那些在低稅轄區實現的利潤。因此,補足稅規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2則特別關注集團的超額利潤,補足稅規則旨在對這部分利潤征收額外的稅款,使其有效稅率達到最低稅水平。(5)安全港規則在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中,引入了“安全港規則”,旨在為跨國集團和大型國內集團提供一個稅收確定性機制,使它們能夠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避免在某些轄區支付補足稅,減輕合規負擔。根據
64、安全港規則,如果集團的成員實體在某個轄區的有效稅收水平滿足“合格安全港國際協議”的條件,則該集團在該轄區內應繳納的補足稅可以被視為零?!昂细癜踩蹏H協議”是根據 OECD 發布的安全港規則和處罰減免的指南中提出的國際規則和條件,這些規則和條件定義了成員實體需要滿足的具體稅收標準,以便被認定為符合安全港條件。這意味著,如果成員實體的稅收水平已經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最低稅率,就不需要額外支付補足稅。在某些情況下,“安全港規則”包括過渡性措施和簡化計算措施,其中:過渡性措施包括過渡性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CbCR)安全港。這項短期措施旨在免除集團在低風險轄
65、區完整的支柱二合規計算義務,適用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開始的財務年度。2.6.3.42.6.3.4 過渡期與靈活性政策過渡期與靈活性政策(1)過渡期政策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在實施初期,可能會對首次納入其適用范圍的跨國集團或大型國內集團帶來一些挑戰,特別是由于稅收屬性(如以前年度的虧損)或時間性差異引起的數據問題。為此,指令中引入了過渡規則,以確保集團平穩過渡到新的稅收制度。過渡規則提供了一個緩沖期(通常為 10 年),以幫助企業逐步適應新的稅收制度。在過渡期內,集團逐步調整和實施新的稅收規則,減少因政策變化而產生的稅收負擔,如:在計算企業的合格所得或虧損時,某些成本和支出(如
66、工資和有形資產的折舊)可能會被排除在稅基之外,以減少企業的應稅所得;逐步降低工資和有形資產排除比率的要求,確保稅收政策的平穩過渡和公平實施。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3基于實質的所得排除和初始階段豁免則旨在確保稅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靈活性,同時減少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風險。關于實質的所得排除:該指令將考慮某些特定情況下將 BEPS 風險較低的企業,允許基于實質的所得排除。排除的依據是與員工相關的成本和特定轄區的有形資產價值。這意味著,如果跨國集團或大型國內集團在低稅轄區有實質性的經濟活動和資產投入,其所得可以被排除在最低稅規則的適用范圍之外。這種排除機制有助于解決跨國集團或大型國內集
67、團在低稅轄區開展經濟活動時的實際需求。由于這些集團在低稅轄區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和資產,BEPS 實踐不太可能盛行,因此可以對其所得進行特殊考慮。關于初始階段豁免:對于處于國際活動初始階段的跨國集團,該指令提供了一個過渡期(5 年),過渡期內這些集團在其主要運營的國內轄區可以享受較低的稅率,使其在國際化發展過程中不會因最低稅規則而受到阻礙。這有助于集團在初期階段集中資源進行國際擴張,而不必立即面臨較高的稅收負擔。這一規定適用于那些在多個轄區(通常指 6 個以上)沒有實質性業務活動的跨國集團。(2)靈活性政策為了確保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的公平性和靈活性,某些成員國,特別是那些集團總部數量較少的國家,
68、可以選擇暫時不適用收入納入規則(IIR)和低稅支付規則(UTPR)。做出這種選擇的成員國應在本指令的轉換期限前告知歐盟委員會。盡管這些成員國暫時不適用IIR 和 UTPR,但它們仍需確保其國內成員實體向其他成員國和第三國轄區的成員實體提供必要的信息。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是確保其他成員國和第三國轄區能夠適用 UTPR 的關鍵。在實施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的過程中,對于那些選擇暫時不適用 IIR 和 UTPR 的成員國,歐盟應采取措施盡量減少這些國家稅務機關在執行全球最低稅指令時需要完成的額外行政工作,減輕指令執行時的行政和管理負擔。2.6.3.52.6.3.5 信息共享與執行信息共享與執行成員國之間需共
69、享稅務信息,以確保全球最低稅指令的有效實施。這種信息共享機制對于跨國集團的稅務合規至關重要,因為它允許稅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4務機關評估集團的全球稅務狀況,并確保稅收規則得到遵守。對于不遵守規定的實體,成員國需制定并執行處罰規則。(1)信息申報要求為了確保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的有效實施,信息申報和信息透明度至關重要。在跨國集團層面,必須實施協調一致的程序,以確保稅收信息在集團內部以及各成員實體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順暢流動。每個跨國集團的成員實體(比如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通常均需要自己向所在國家的稅務機關提交補足稅信息申報表等財務和稅務信息,以便稅務機關評估其稅收義務。但如果集團指定由某個特定成
70、員實體(如集團總部)提交補足稅信息申報表,則其他成員不再承擔申報義務。這種指定的實體可以是集團內的本地實體,也可以是集團在其他國家的成員實體,只要這個成員實體與成員實體所在國家的稅務機關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議,就可以代表集團提交稅收信息申報。提交的信息應允許成員實體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程序(如信息審核、國內法律適用、信息交換機制等),評估成員實體對補足稅或合格國內補足稅義務是否正確??紤]到實施本指令所需的合規調整,首次屬于本指令范圍內的集團應被給予 18 個月的時間來遵守信息要求,以便調整其內部流程和系統,以滿足新的信息申報要求。(2)處罰規定為確保全球最低稅改革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保障相關規則
71、得到遵守,成員國需要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則并相應執行,對那些不遵守規定的實體,特別是那些未按照規定提交補足稅信息報表或不繳納應有稅款的實體實施處罰。處罰措施應具有有效性、相稱性和勸阻性:有效性是指處罰措施必須有效,能夠確保違規者承擔相應的后果。這有助于維護稅收法規的權威性,也有助于保護守法納稅人的利益;相稱性是指基于公平正義原則,處罰的嚴重程度應與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相匹配;勸阻性是指處罰措施足以讓潛在違規者因擔心處罰而遵守規定。處罰措施包括罰款、滯納金或其他形式的經濟制裁,目的是防止和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2.6.3.62.6.3.6 國際合作與等效評估國際合作與等效評估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
72、5歐盟將評估主要貿易伙伴的稅收規則是否與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相匹配或等效,以確保全球稅收體系的公平和一致性。等效評估(Equivalence Assessment)是一種在國際稅收合作中使用的方法,用于確定一個國家的稅法或稅收實踐是否與另一個國家或國際標準相匹配或至少達到同等效果。為了確保全球最低稅指令的有效實施,歐盟需要對其所有主要貿易伙伴實施的稅收規則與歐盟的全球最低稅指令進行評估,以確保相匹配或至少是等效的。等效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合格 IIR 的評估,即對于第三國(即非歐盟國家)實施的收入納入規則(IIR),需要評估其是否符合全球協議的標準,即是否是“合格 IIR”。歐盟委員會將在 OE
73、CD 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特定的參數準備對等效標準進行評估。這一過程將確保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一旦某個第三國的稅收規則被認定為等效于合格 IIR,其法律框架將被直接應用于歐盟的全球最低稅指令中,特別是在低稅支付規則(UTPR)的實施方面。對于那些沒有轉化全球協議規則或未被授予等效性的第三國,需要制定一個共同方法來分配金額。這些金額將被視為有效稅額,并根據全球協議規則分配給跨國集團內的實體。2.6.3.72.6.3.7 實施與監督實施與監督歐盟成員國需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最低稅指令,歐盟委員會將監督支柱一的實施進展,并在必要時提出立法提案?;?2021 年 10 月 8 日 OECD/G20 跨國
74、 BEPS 包容性框架 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的雙支柱解決方案聲明達成的共識,歐盟成員國在2022年12月12日達成協議,同意在歐盟層面實施OECD國際稅收改革中的最低稅收部分內容(即支柱二提案),各成員國最遲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進行轉換。歐盟將按照最低稅指令中規定的時間節點實施進程如下:2022 年:相關法律生效。2023 年:支柱二(包括 UTPR)生效,開始實施。2024 年:UTPR 全面實施,同時確保第三國能夠適用 OECD 的立法模板,并在第一階段實施收入納入規則(IIR),以促進全球稅收體系的公平和一致性。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6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
75、中規定,要求歐盟委員會編寫一份報告,評估 OECD/G20 跨國 BEPS 包容性框架在支柱一實施方面的進展。如果委員會認為合適,可以提交一份立法提案,以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供成員國審議。歐盟理事會應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的半年內,評估 OECD/G20 跨國 BEPS 包容性框架 2021 年 10 月聲明中支柱一的實施情況。這表明歐盟在全球最低稅指令中也關注支柱一的實施進展,并希望通過評估確保其有效實施。2.6.3.82.6.3.8 共同框架與稅收公平共同框架與稅收公平(1)共同框架的建立與實施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旨在通過 OECD 立法模板所包含的共同方法,在歐盟內創
76、建一個全球最低稅水平的共同框架,確??鐕髽I在歐盟內支付一定水平的稅款。這有助于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并促進稅收公平。歐盟認為,如果每個成員國單獨行動,可能會造成內部市場分裂的風險。因此,通過歐盟層面的統一行動來實現全球最低稅水平的共同框架是更為有效的方式。因此,歐盟可以根據歐盟聯盟條約(TEU)第 5 條規定的輔助原則(Subsidiarity)和相稱原則(Proportionality),采取措施在歐盟層面實現這一目標。(2)分配稅制(Allocation Tax Regime)分配稅制(Allocation Tax Regime)的核心在于如何將稅收負擔在不同的稅收管轄區之
77、間進行分配。在 OECD/G20 包容性框架的第一份聲明 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的雙支柱解決方案的聲明中,同意對合格的分配稅制進行特殊處理。這意味著,如果一個轄區的分配稅制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經實施,并且符合相關標準,它將獲得特殊的考慮和處理。盡管對早期實施的分配稅制給予特殊考慮,但這并不妨礙各轄區對其分配稅制進行必要的修訂,以確保其符合當前的稅收政策和經濟環境。各轄區可以根據自身的稅收政策和經濟需求,調整其分配稅制,以更好地適應全球稅收環境的變化。(3)指令解釋依據成員國在實施全球最低稅指令時,應參考 OECD 提供的立法模板、OECD/G20 跨國 BEPS 包
78、容性框架發布的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7-全球反稅基侵蝕立法模板(支柱二)注釋跨國中的解釋和示例,以及 GloBE 實施框架,這些模板、框架及注釋有助于成員國理解和應用全球最低稅指令的具體規定,為各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確保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在參考 OECD 的立法模板和 GloBE 實施框架時,成員國還應確保其國內法律和政策符合歐盟的整體法律框架,包括遵守歐盟的稅收協調原則和確保成員國之間的公平競爭等。2.7 規范跨境投資預提所得稅減免指令2.7.1 指令背景及目的在一般情況下,歐盟跨境投資者有義務對其持有證券所得收入(即持有股票的股息和持
79、有債券的利息)繳納兩次稅款。證券發行國(即來源國)可能會預先從證券的總收入中扣除稅款,這種做法稱為預提稅(Withholding Tax,WHT)。其次,投資者的居住國(即居住國)可能會以所得稅的形式征稅。為避免雙重征稅,許多國家已簽署避免雙重征稅條約(DTAs),在來源國和居住國之間分享征稅權,允許跨境投資者針對其在另一國重復繳納的稅款提交退稅申請。除稅收協定外,一些來源國也允許非居民投資者在本國享受較低的稅率或免稅待遇。盡管非居民投資者有權根據稅收協定或國內優惠政策享受減免,但由于各成員國在所需提交的文件以及數字化水平上存在顯著差異,他們往往面臨著復雜且成本高昂的預提稅程序。此外,預提稅款
80、程序也容易出現稅務欺詐和濫用的風險,從而導致成員國的稅收損失。這是由于資金鏈的透明度較低,以及缺乏與基礎證券相關聯的財務安排信息,導致稅務管理部門缺乏準確的信息。因此,2023 年 6 月 19 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項關于更快、更安全地減免超額預提稅的理事會指令(下文簡稱“FASTER”),該指令引入了新的規則,以規范歐盟的預提稅程序,提高稅務機關、投資者和金融中介機構的效率和安全,吸引跨境投資,防止稅務欺詐和濫用,建立一個更加穩定、透明和有吸引力的資本市場生態系統。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82.7.2 指令概述(1)主要內容:數字稅務居留證書:在歐盟擁有多元化投資組合的投資者只需一份數
81、字稅務居民證明即可在同一公歷年內獲得多次退稅;超額預提稅的減免程序,包括:A.兩項減免程序:即“源頭減免”和“快速退款”,補充了現有的標準退款程序,將加快退款程序;B.注冊金融中介機構的國家登記冊:將有助于各成員國更快獲取與投資者相關的信息,及時處理退款請求,并防止雙重征稅;C.標準化報告義務:將有助于稅務管理部門核查納稅人是否有資格享受降低的稅率和發現潛在的濫用行為。(2)相關定義:“預提稅減免程序”(Withholding Tax Relief Procedure)是指一種程序,注冊所有者從可被征收超額預提稅的證券中收取股息或利息時,可通過該程序減免或償還超額稅款?!邦A提稅款代理人”(Wi
82、thholding Tax Agent)是指經來源地成員國授權,負責從支付的股息或證券利息中扣除預提稅款并將預提稅款轉給來源地成員國稅務機關的實體?!白运腥恕保≧egistered Owner)是指有權從成員國源頭預提稅款的證券中獲得股息或利息收入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7.3 數字稅收居住證明(1)定義成員國應提供一個自動程序,向其管轄范圍內的稅務居民發放數字稅收居民證(eTRC)。在納稅人提交申請后 1 個自然日內,各成員國根據簽發當日掌握的信息,通過自動程序向納稅人簽發統一且有效的歐盟稅收居民數字證明,用于申請減免稅、快速退稅或標準退稅。(2)內容數字稅收居住證明應包括以下信息:如果
83、納稅人是個人,則提供納稅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如果納稅人是實體,則提供納稅人的名稱及其歐洲唯一標識碼(EUID)。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29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地址;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證書的稅務機關的標識;其他為達到目的而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歐盟法律要求在稅收居留證明中包含的信息,或可能相關的任何其他信息。(3)時間要求成員國應在收到申請后 1 個工作日內簽發統一的稅收居民數字證明。如果核實特定納稅人的稅務居民身份需要 1 個工作日以上的時間,成員國應將所需的額外時間和延遲的原因通知申請證明的人。(4)有效期電子證明應至少涵蓋申請該證明的整個公歷年,并在該涵蓋期內有效,除非和直至簽發
84、電子證明的成員國有證據證明該電子證明所涉及的人不在其管轄范圍內居住。2.7.4 預提稅款減免程序經歐盟各成員國進行居民身份認證的納稅人,在申請超額預提所得稅減免時可按照相關政策適用源泉減免或者快速退稅的程序。該程序適用于所有對公開交易股票支付的股息和公開交易債券支付的利息提供超額預提稅減免的成員國。(1)減免制度減免申請條件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成員國應要求金融中介機構代表該注冊所有人申請減免:A.注冊所有人已授權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代表其申請減免;B.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已經核實并確定注冊所有人的資格。下列情況,成員國不得提供減免,或應駁回減免申請:A.注冊所有人在除息日前兩天內購買的公開交易股
85、票已支付股息;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0B.申請減免的相關證券的股息支付與除息日尚未結算、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終止的財務安排相關聯;C.證券支付鏈中至少有一家金融中介機構不是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且該鏈中的后續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未履行報告義務;D.要求免征預提稅。減免方式A.源頭減免是指在支付股息或利息時,根據適用的國內規則或國際協定(如相關雙重征稅條約)適用適當預提稅率的制度。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可代表其注冊所有者,在其收到來源于其稅收居民身份成員國分配的股息或利息時,直接申請源泉減免,并向預提稅款代理人提供以下信息:a.注冊所有人的納稅居住地;b.適用的預提稅率。B.快速退款是指在支付股
86、息或利息時考慮到一般國內預提稅率,然后再在期限內申請退還多預扣的稅款的制度。申請快速退款的金融中介機構應在支付日期后,且最遲在股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后 25 日內,盡快向成員國提供以下信息:a.有關股息或利息支付的信息;b.適用預提稅率的法律依據和應退還的超額稅款總額;c.注冊所有人的納稅居住地;d.注冊所有人根據第 3 點的規定發表聲明。成員國應在自經認證金融中介機構提出申請之日起,或自金融中介機構履行報告義務之日起(以最遲者為準)25 日內處理快速退還多預提稅款的申請。成員國應對第 25 天后每延遲一天的退款金額收取利息,利率應與成員國對注冊所有者遲繳所得稅所收取的利息或同等費用相同。如果成員
87、國的國家立法中沒有此類規定,則應按歐元短期利率加 50 個基點收取利息;如果成員國不屬于歐洲匯率機制,則應按其中央銀行使用的同等利率加 50 個基點收取利息。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1C.標準退款制度是指在支付股息或利息時考慮到一般國內預提稅率,然后在上述制度之外申請退還超額預提稅款的制度。在因條件不符而不適用于股息預扣的情況下,注冊所有者或其授權代表若要求退還多預提稅款,則至少應提供附件 II 標題 E 所要求的信息(即相關公開交易股票的持有期限信息和財務安排信息),除非支付給注冊所有人的股權股息總額不超過 1000 歐元,且已提供了此類信息。對注冊所有人資格的盡職調查一方面,經認證的金
88、融中介機構應當從其注冊所有人處獲得聲明,證明該注冊所有人是根據來源成員國國內法定義的股息或利息的實際所有人,以及該所有人未參與相關公開交易股票掛鉤的財務安排,且該財務安排在除息日尚未結算、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另一方面,成員國應與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就如下事項進行核查:A.注冊所有人的 eTRC 或在第三國居住的納稅證明;B.根據金融中介機構的內部控制信息或類似信息,比對注冊所有人的聲明和納稅居住地;C.根據注冊所有人來源國和居住國之間的雙重征稅條約或相關國內法律,核查注冊所有人有權享受的降低預提稅率;D.在支付股息的情況下,在除息日是否存在尚未結算、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終止的任何金融安排,除非向
89、注冊所有人支付的每組相同股份的股息不超過 1000 歐元;E.此類核查還應包括信用風險和欺詐風險的風險評估。(2)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投資所得的超額預提所得稅減免通常由金融中介機構受投資人委托代為辦理,金融中介機構一旦注冊,則被視為各自成員國的認證金融中介機構,應承擔指令規定的相關義務,同時享有請求適用新指令規定的稅收減免的權利。國家認證金融中介機構登記冊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2對公開交易股票股息征收預提稅并提供超額預提稅減免的成員國,應建立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國家登記冊。同時對公開交易債券利息的征收預提稅的成員國,可自行選擇在減免時使用國家登記冊。僅對公開交易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而對
90、公開交易股票的股息不征收預提稅的成員國,可自行選擇建立國家登記冊。國家登記冊應包括以下信息:A.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的名稱;B.注冊日期;C.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的詳細聯系方式和網站;D.歐洲唯一標識碼EUID,或其居住國頒發的法律實體標識符(LEI)或任何法律實體注冊編號。國家登記冊應在成員國的專門網站上向公眾開放,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注冊為認證金融中介機構的要求“金融中介機構”指提供預扣代繳稅款服務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信貸機構、投資公司,或經授權可提供與中央證券存管機構所提供服務類似服務的第三國法人,或屬于證券發行實體與注冊所有人之間的證券支付鏈的信貸機構或投資公司,以及處理股息付款和證券
91、利息付款的大型機構。同時需滿足如下條件:A.在某一成員國或第三國司法管轄區內有納稅居所,且未被列入歐盟稅收非合作轄區名單附件 I39 或 2016/1675 號授權條例(EU)附件表 I40;B.如果提出申請的金融中介機構是信貸機構或投資公司或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則需獲得居住地司法管轄區頒發的從事托管活動的授權;C.符合理事會第 2014/107/EU 號指令或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18/843/EU 號指令規定的聲明,或符合未列入歐盟非歐盟成員國清單附件一的第三國司法管轄區的可比立法的聲明。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3成員國應在金融中介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證據后 3 個月內,在本國登記冊上進行
92、登記。金融中介機構應及時向成員國主管當局通報 A至 C 點的變動。刪除程序如果該金融中介機構主動申請從登記冊中刪除或不再符合上述要求,成員國應從其國家登記冊中將其刪除,并應立即通知所有其他成員國。同時,如果發現任何機構屢次故意不遵守以下任何文書的規定,成員國也可將其從國家登記冊中除名:本指令;理事會第2014/107/EU號指令;第 2018/843/EU 號指令;第三居住國的類似稅收法律。被除名的金融中介機構,在改正所有不遵守指令的行為后,應當重新進行登記。(3)標準化報告義務基本要求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在記錄日期(指證券發行人設定的日期)后,應盡快向主管當局報告附件二中提及的信息,除非有交
93、易在記錄日尚未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應在結算后盡快報告該交易。如果在記錄日 20天后,交易仍未進行結算,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應在 5 日內提交報告,說明尚未進行結算的部分。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應當將報告信息的證明文件保存 5 年,并允許審計查閱信息及進入其場所,并在審計完成后立即刪除或匿名化文件中包含的個人數據,最遲在報告后 5 年內刪除或匿名化這些數據。其他規定如果注冊所有人因持有公司股份而獲得的股息總額不超過 1000歐元,則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構無需報告附件二項目 E 的信息(相關公開交易股票的持有期限信息和財務安排信息)。選擇建立的有關利息支付的國家登記冊的成員國,應要求經認證的金融中介機
94、構報告附件二中的信息,但不要求報告附件二項目 E 的信息(相關公開交易股票的持有期限信息和財務安排信息)。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4第三章個人所得稅歐盟總體稅收制度對歐盟公民在其本國境外生活、工作或居住,并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規定,個人所得稅稅率也并未在其所有成員國中統一和標準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由每個國家單獨設定,一些國家采用統一稅率,大多數歐盟國家則采用累進稅率結構。歐盟委員會指出,為了避免在跨境情形下的雙重征稅或無意識的不征稅及對付跨境逃稅,需要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協作。歐洲法院也一致性地認為,在缺乏協調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屬于成員國的稅收權限范圍內,但也必須遵守基本條約原則。目前在個人所得
95、稅領域,歐盟層面的協調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3.1 儲蓄稅指令歐盟曾于 2003 年 6 月 3 日頒布涉及個人所得稅歐盟層面協調的2003/48/CE 指令,也稱儲蓄稅指令。該指令是關于以利息形式獲得的儲蓄所得(收入)的稅法規定。該指令確認,一成員國的居民在另一成員國的儲蓄利息收入,應按照其居民所在國的稅法規定課稅。因此,所有成員國有義務建立信息交換系統,將非居民在本國的儲蓄利息收入納稅情況向居民所在國自動通報。儲蓄稅指令的頒布實施經歷了幾個階段的準備。由于盧森堡、奧地利和比利時提出要維護其銀行的保密制度,未完全承諾提供信息的要求,因此指令允許這 3 個國家有一個過渡期,但歐盟其他 12 國自
96、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對其他成員國居民在本國的儲蓄賬戶及其利息收入納入自動信息交換系統。盧森堡、奧地利和比利時也可以獲取 12 國的信息,但暫不提供信息。指令規定,如果歐盟與美國、瑞士、列支頓士登、圣馬力諾、摩納哥及安道爾按經合組織的要求達成信息交換協議,則盧森堡、奧地利和比利時必須加入自動信息交換系統。至于對利息收入的征稅所得,指令規定實行來源征稅的成員國可以保留 25%的份額,將另 75%的稅收所得返回給居民所在國。儲蓄稅指令的制定和實施,主要是為了避免各國使用優惠稅收政策損害競爭,因此要求成員國應保證對非居民在歐盟內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5的儲蓄利息實際征稅,并對其他國家
97、提供其居民的有關儲蓄和利息收入信息。2003/48/EC 指令要求成員國之間自動交換有關私人儲蓄收入的信息。這使得在一個成員國向其他成員國居民支付的利息可以根據居住國的法律納稅。該指令最后一次修訂是在 2014 年 3 月,以適應自2005 年該指令生效以來儲蓄產品的變化和投資者行為的變化發展。但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歐盟理事會指令(EU)2015/2060 廢除了2003/48/EC 指令。此次廢除是由于歐盟理事會于 2014 年 12 月通過了第 2014/107/EU 指令(關于稅務領域強制自動信息交換的修訂指令2011/16/EU),修訂了稅務機關之間強制自動信息交換的規
98、定。2014/107/EU 指令執行 2014 年 7 月 OECD 關于歐盟境內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的全球標準,范圍不僅涵蓋利息收入,還包括股息和其他類型的資本收入,以及賬戶的年度余額產生的此類收入。指令2014/107/EU 的范圍比指令 2003/48/EC 更廣泛。2014/107/EU 指令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指令 2003/48/EC 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被廢止,成員國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這些規定。然而歐盟也規定了一些過渡措施。特別是奧地利根據第2014/107/EU 指 令 享 有 減 損 優 惠,該 指 令 允 許 奧 地 利 將
99、 第2014/107/EU 指令的適用推遲一年,直至 2017 年 1 月 1 日。3.2 遺產稅在歐盟,一部分成員國對繼承人征稅,另外的成員國則根據遺產征稅,導致納稅人在不同國家有效繳納兩次或多次遺產稅。在這兩種情況下,納稅義務都是根據各種相關因素(即死者和/或受益人的居住地、住所、國籍、財產所在地)確定的。在某些情況下,稅務機關也可以同時應用這些因素。這些因素在不同的國家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含義,這種情況可能會導致不同成員國對同一遺產進行雙重甚至多重征稅。由于成員國對同一財產采用不同的估價方法,也可能出現雙重征稅。另外,一些成員國對某些受益人群體征收很高的遺產稅,如果死者和受益人沒有親屬關系,
100、超過一定起征點,稅率甚至可能達到80%。因為成員國間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很少,因此,針對雙重征稅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6的問題,除了有限的國內救濟規定外,幾乎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歐盟委員會(下文簡稱“委員會”)一直致力于消除對跨境遺產的雙重征稅。2010 年,委員會就解決歐盟境內公民和中小企業跨境遺產稅障礙的可能方法向公眾進行了咨詢。在評估了解決現有問題的各種可能方案的影響后,委員會于 2011 年提出了一項關于免除遺產雙重征稅的建議。該建議包括向成員國提供有關如何修改其現有國內規則以減免雙重遺產稅的建議。這些修改包括引入在另一個成員國繳納的稅款的抵免或某些項目的豁免稅收,以及將某些國外財
101、產項目從國內稅基中豁免,委員會還建議了征稅權順序。委員會并未建議成員國廢除或統一其遺產稅規則。它只是建議在充分尊重成員國遺產稅主權的基礎上,確保歐盟內部有一個全面的雙重征稅減免制度。歐盟還公布了一套關于非歧視性繼承和贈與稅制度的規則:在跨境情況下適用的稅收不應高于繼承或者贈與當地原則,當涉及多個國家時,不應高于繼承或者贈與稅最高的國家。此外,建議還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與一個以上成員國有“個人聯系”的情況提出了解決辦法。這些從判例法中提取出的原則旨在幫助成員國使其遺產稅條款與歐盟法律保持一致,以便于歐盟公民更加了解其成員國在對跨境遺產稅征稅時必須遵守的規則。3.3 養老金稅收在歐盟,絕大多數成員國
102、采用 EET 制度(免稅繳款、免稅投資收入和養老金機構資本利得、納稅福利)。丹麥、意大利和瑞典實行ETT 制度,而德國和盧森堡則實行 TEE 制度(對繳款征稅、免稅養老金機構和福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德國也會采用 EET 制度。即使在EET 國家之間,養老金計劃繳款的稅收減免水平也存在顯著差異。為促進資本和人員的自由流動,歐盟通過發布養老金稅收指令,協調成員國之間的養老金稅收政策,消除雙重征收。委員會于 2001年 4 月 19 日發布了一份關于消除跨境提供職業養老金的稅收障礙的提案(IP/01/575;MEMO/01/142)。根據歐共體條約和盧森堡歐洲法院(ECJ)的判例法,成員國不得拒絕對
103、支付給其他成員國養老基金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7的養老金繳款進行減稅,從而限制提供服務的自由和工人的自由流動。2001 年 4 月的提案還提出了關于信息交換和消除雙重征稅的想法,委員會建議建立一個自動信息交換系統,現行的稅務事項互助指令(77/799)規定了自動信息交換。委員會建議完善信息交換的細節,特別是要報告的信息以及信息交換的格式和頻率,由該指令規定的委員會商定,另還可以在更廣泛的框架內考慮改進管理補充養老金信息交換的立法框架。2005 年 9 月歐盟發布了養老保險金指令(Pension FundDirective),旨在協調各成員國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該指令規定了在同一時間內,被
104、覆蓋的雇員及自雇人員無論其在多少個成員國工作或生活過,只能被納入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依據工作地來確定。歐盟公民在不同成員國之間享受養老保險時,應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義務,如按時繳納養老保險稅費等。指令還對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進行了明確:當歐盟公民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時,其轉移之前的養老保險記錄將保留于轉出國,繳納的所有養老保險費用不會隨人愿轉移,而是被轉出國暫時凍結,直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再根據規定向其發放養老金。對于勞動者來說,其在各成員國繳費年限可連續累加計算。對于因工作調動離開原工作國的勞動者,若時間未超過一定期限(通常為 12個月),將繼續
105、執行原所在國的社會保險政策。3.4 股息稅成員國對個人股東手中的股息收入采取不同的征稅制度。如果成員國在應用其制度時區分國內股息和入境或出境股息的稅收待遇,則可能構成對跨境投資的限制,并可能導致歐盟資本市場的碎片化。歐洲法院(ECJ)在其制定的判例法中,根據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考慮了這個問題。它裁定,對國內股息和入境股息實行不同稅收待遇的措施原則上不符合這些規定。歐盟國家對居民公司向另一個歐盟國家的居民支付的股息(“境外股息”)征收的稅款不得高于其對已支付股息征收的稅款由居民公司向該國居民發放(“國內股息”)。除非“境外股息”受益方為居民的其他歐盟國家對第一個國家征收的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
106、38較高稅收進行補償,否則這條規則將適用。同樣,歐盟國家不能以高于國內股息的稅率對來自另一個歐盟國家的股息(“入境股息”)征稅。3.5 跨境勞務在稅收領域,歐盟層面沒有關于跨境工人的定義、成員國之間征稅權的劃分或適用的稅收規則的規定??缇彻と速嵢〉氖杖肟赡軙谝粋€或兩個相關成員國征稅,具體取決于稅收安排。在涉及兩個相關成員國征稅的情況下,確定居住成員國的納稅義務時,通常會考慮在工作開展所在成員國繳納的稅款,以避免雙重征稅。1993 年 12 月 21 日,委員會發布了一項建議書(94/079/EC),關于對非居民在其居住國以外的成員國獲得的某些收入項目征稅。成員國將本建議的規定適用于作為一個成
107、員國居民且在另一成員國就以下收入項目繳納所得稅(但不是該國居民)的自然人:受撫養個人勞務收入;考慮到過去的就業情況而獲得的養老金和其他類似報酬,包括社會保障養老金;來自自雇職業活動的收入,包括表演藝術家和男女運動員的收入;農業和林業活動的收入;工商業活動收入。建議書規定成員國對以上規定的收入項目,不征收比納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居住在該成員國更重的稅收,并且應符合以下條件:在自然人不居住的成員國對上述規定的收入項目至少占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 75%。對所述收入項目征稅的成員國可以決定不給予與在該成員國不征稅的所得有關的扣除額或其他稅收減免。成員國也可以選擇維持或引入比本建議中規定的對納稅人更有利的條
108、款。該建議向成員國提出了對非居民收入征稅的共同體制度。主要特點是,非居民如果在一個成員國獲得其總收入的主要部分,則應享受與居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居住國相應減少個人稅收優惠,以避免重復享受個人免稅額。3.6 預提稅行為準則預提稅(WHT)行為準則是為了響應 2015 年資本市場聯盟行動計劃而制定的。該文件的目的是改善預提稅程序的現狀。制定本行為準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39則的目的是為跨境預提稅回收和退款效率低下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為跨境投資者創造更好的條件。但是該準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成員國自愿承諾。具體而言,該準則適用于歐盟成員國跨境消極收入的預提稅程序。這主要指股息、利息和
109、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給歐盟和非歐盟公民/投資者。行為準則建議簡化核實稅收減免權利的程序。歐盟委員會于2009年10月19日通過了一項建議(也稱為“FISCO Recommendation”)。該建議概述了歐盟成員國如何讓居住在歐盟成員國的投資者更便利地獲得相應的預提稅減免。目前,成員國核實預提稅減免申請的程序往往非常復雜且耗時,以至于投資者可能會放棄他們有權享受的減免,甚至不愿進行跨境投資。該建議旨在為成員國提供指導,包括預提稅減免實施及非歧視原則的制定,以確保核實稅收減免權利的程序不會妨礙統一市場的運作。為了落實 FISCO 建議,委員會于 2011 年 10 月啟動了一項可行性研究。該研究旨
110、在探索標準化源頭救濟系統的可行性、成本和收益,以及金融機構和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該研究從不同的角度考察了金融機構向來源成員國和居住地成員國提供信息的兩種不同途徑。這項研究分兩個主要階段進行,最終于 2012 年12 月提交了最后報告,并于 2013 年 6 月提交了附錄。FISCO 建議設計了一個簡化的源代碼管理系統,授權金融機構可以代表其投資者在集合的基礎上提出索賠。這將與向來源國和居民國(SC 和 RC)提供投資者的具體信息相結合。目前的趨勢是加強跨境信息交流,在這方面國際上采取了一系列舉措:美國合格中介機構(QI)系統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歐盟儲蓄指令和經合組織的一些
111、工作。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0第四章增值稅歐盟增值稅是指在歐盟增值稅區的國家所采用的增值稅制度,其中歐盟增值稅區并不等同于歐盟,它由所有歐盟成員國和特定非成員國(如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等)構成,這些國家通過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協議參與了歐盟的內部市場,因此也適用歐盟的增值稅規則。在歐盟制定的總的增值稅制度框架下,各成員國在具體實施增值稅時可能會有一些差異,但需要在歐盟的總體框架內進行協調。就歐盟總的增值稅制度框架來看,歐盟增值稅適用于所有在歐盟境內買賣或消費的商品和服務,但某些特定項目可能享有免稅或減稅待遇。歐盟增值稅的設計原理與其他國家的
112、增值稅類似。增值稅按照貨物和服務的增值額進行逐級征收,每個環節的納稅人都需要向其上一級納稅人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并可以在其下一級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中抵扣已經繳納的增值稅。這種逐級抵扣和征收的方式使得增值稅對最終消費者產生稅負,而不會對生產環節重復征稅。4.1 歐盟增值稅的歷史沿革4.1.1 形成階段(1967年1992年)歐盟的前身歐洲共同體(以下簡稱“歐共體”)成立之前,歐洲已經有部分國家實施了增值稅,具有避免重復征稅、中性的優點,但與此同時,仍有部分國家還停留在多階段征收的產品稅和服務稅的階段。1965 年 4 月 8 日歐共體成立,為了保證貨物與服務的自由流動,保持稅收中性,實現歐洲統一市
113、場的目標,1967 年,歐共體制定了增值稅的指令,奠定了增值稅共同框架,這是歐盟增值稅立法的開端。經過多次研究和磋商,歐共體委員會于 1967 年 4 月 11 日發布了關于實行增值稅的 1 號和 2 號指令,六個成員國(法國、聯邦德國、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1盧森堡、比利時、意大利和荷蘭)必須在 1972 年 1 月 1 日起實行增值稅,采用消費地原則,實行出口退稅進口征稅制度,此后又陸續增加了愛爾蘭等國。這一階段歐共體國家致力于用增值稅取代原先的級聯稅(累計征稅),取消稅收壁壘,使貨物和產品在歐共體內部自由流通,打造一個真正的歐洲統一市場。但是,稅收屬于國家主權,成員國內部的稅制要素
114、不一,包括納稅人注冊門檻、征稅范圍、稅率、免稅項目等,易導致稅收沖突或有害競爭,需要建立協調機制消除影響各國征稅的主要屏障。同時,為了遵行增值稅中性原則,在成員國意愿稅制趨同的推動下,歐共體于1977 年發布了增值稅第 6 號指令(以下簡稱“6 號指令”)。作為增值稅的協調規則,6 號指令明確消費型增值稅基本內涵,規定了納稅人抵扣權、增值稅適用范圍并相應擴大到所有的經濟活動,以及抵扣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調整標準、免稅交易等。6 號指令后經多次修訂,逐漸形成了歐共體增值稅制度基礎。4.1.2 過渡階段(1992年2007年)1991 年 12 月,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
115、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1993 年11 月,該條約正式生效,歐洲聯盟正式成立,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政治實體過渡。單一歐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規定: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在共同體內部廢除對商品和人員的所有類型的邊境管控。在此背景下,歐共體提出了將生產地原則和消費地原則加以結合的集中清算納稅制度和過渡性增值稅制度。1992 年 12月 17 日歐共體通過了一項“盡量統一稅率”的指令,規定標準稅率最高不超過 25%,最低不低于 15%,各成員國在此基礎上設置一般稅率和降低稅率。1997 年,歐盟規定取消進出口環節增值稅。1999 年,歐盟
116、理事會決定對部分勞動密集型服務行業試行增值稅低稅率,但稅率不得低于 5%。這一階段的歐盟內部主要是在取消邊境管控背景下展開了將生產地原則和消費地原則加以結合的跨境增值稅制度探索。生產地原則和消費地原則相結合的改革探索有兩條思路:一是在稅收收入歸屬、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2稅收征管和稅率適用方面分別適用不同的征稅原則;二是根據不同的交易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征稅原則。集中清算納稅方案遵循的是第一條思路,在稅收征管和稅率適用上采用生產地原則,而在稅收歸屬上適用消費地原則。過渡性增值稅制度遵循的是第二條思路,對 B2B(企業與企業之間商務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貨物交易適
117、用消費地原則,而對 B2B 服務交易和 B2C(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Business-to-Consumer)貨物交易則適用生產地原則。由于未能就集中清算納稅方案達成共識,歐盟在實踐中采用了過渡性增值稅制度。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歐盟對過渡性增值稅制度進行了調整:對 B2B 服務交易全面實施了按照消費國稅率計稅并由消費國征管,對 B2C 服務交易也逐步由消費國按其稅率計征。4.1.3 完善階段(2007年至今)2007 年,歐盟各成員國就增值稅基本稅制要素方面達成一致:征稅環節方面,各成員國都規定在貨物銷售和勞務提供環節征稅;稅率方面,設置一檔標準稅率,輔以一到兩檔低
118、稅率。隨著歐盟內部市場的形成、政府管制的放松、經濟全球化和技術進步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歐盟內部跨境服務交易規模迅速增長,其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數字經濟發展迅速。為了解決由此引發的內部跨境服務征稅地點的界定問題,進一步統一歐盟內部跨境貨物和服務交易的征稅規則,歐盟規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內部跨境服務的征稅地點原則上應為消費國。這意味著以消費國為征稅地點由此前的例外規定變成了一般規則。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新的稅收挑戰,特別是對于跨境數字服務的征稅。為了應對這些挑戰,歐盟在 2015 年針對非歐盟供應商提供的電子服務對增值稅規則進行了修訂。2017 年,歐盟通過了電子商務增值稅改
119、革,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這次改革取消了對低價值商品(低于 22 歐元)的增值稅豁免,確保所有進口到歐盟境內的貨物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引入了一站式服務(OSS)和進口一站式服務(IOSS),簡化了跨境電商的增值稅申報和繳納流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3程。這一改革措施進一步統一了遠程銷售的應稅注冊門檻,簡化了跨境電商的稅務合規要求,促進了歐盟內部市場的統一和透明度。4.2 歐盟增值稅的框架體系歐盟立法有三種基本形式:條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決定(Decision),而歐盟增值稅法的主要形式是指令。目前,最主要的歐盟指令是 2006
120、年的增值稅指令(歐盟理事會第2006/112/EC 號)和 2011 年的增值稅實施條例(歐盟理事會實施條例第 282/2011 號)。增值稅指令是歐盟增值稅體系的基礎,增值稅實施條例是具體的增值稅執行辦法。歐盟指令對所有成員國均具有拘束力,同時也給成員國保留了轉化為國內法的形式及方法的選擇余地。此外,歐盟也設置了一系列對成員國的監督機制,如:成員國對歐盟增值稅條款的實施需要接受增值稅委員會(VATCommittee)的指導;歐盟法院同時對成員國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增值稅委員會是一個由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咨詢機構,負責討論和協調增值稅相關事宜。在發布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令同時,歐盟還通過發布一系列的“
121、軟法”對稅收制度做出規定和解釋。雖然軟法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法律拘束力,但在實踐中卻產生了一定的拘束效果,作用巨大。目前歐盟立法呈現出越發強烈的“軟法化”趨勢,軟法的主要形式有守則(Codes of Conduct)、通告(Communication)、工作報告(WorkingPaper)、建議(Recommendation)和意見(Opinion)。各類軟法對增值稅法的問題與可能的解決方法,以及歐盟增值稅制度的未來做出了詳細的分析與說明,這些文件對于理解和改進增值稅制度具有極大的意義。4.2.1 歐盟增值稅指令和條例演變1967 年 4 月 11 日,歐共體理事會發布 67/227/EEC 指
122、令(又稱“第 1 號增值稅指令”),旨在協調各成員國流轉稅,現已廢止。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41967 年 4 月 11 日,歐共體理事會發布 67/322/EEC 指令(又稱“第 2 號增值稅指令”),旨在規定統一增值稅制度的結構和程序,同時要求所有成員國必須在 1972 年 1 月 1 日前開征增值稅。1977 年 5 月 17 日,歐共體理事會發布 77/388/EEC 指令(又稱“第 6 號增值稅指令”),是增值稅協調的重要里程碑。該指令規定了有關成員國流轉稅的法律協調即共同的增值稅制度,確立了統一的增值稅計稅基礎(Uniform Basis of Assessment)。自此,
123、歐共體增值稅協調規則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并規定到 1978 年,所有成員國均須依據第 6 號增值稅指令的要求開征增值稅。2006 年 11 月 28 日,歐盟理事會(CoEU)發布 2006/112/EC 指令(又稱“重鑄第 6 號增值稅指令”,或“增值稅指令”),確立了歐盟增值稅共同制度。增值稅指令撤銷并取代了前述增值稅指令及指令發布后的一系列修正案,也包含了此前一些單獨立法中的相關規定,并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此后,6 號增值稅指令經過多次小規模改動,旨在適應經濟發展和稅收政策的變化,確保增值稅制度的持續適應性和有效性。最近一次修改是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但是
124、主體框架與內容沒有變更,該指令繼續作為歐盟增值稅制度的基礎指令生效至今。2011 年 12 月 1 日,歐盟理事會(CoEU)通過了增值稅實施條例(歐盟理事會實施條例第 282/2011 號)。該條例為增值稅的具體執行提供了詳細規定,旨在確保增值稅指令(2006/112/EC)在所有成員國中得到一致和有效地實施。條例涵蓋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稅率的設定、稅收減免和豁免、納稅申報和支付程序、稅務檢查和控制機制等,還規定了成員國在實施增值稅時必須遵守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原則,確保稅收制度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4.2.2 歐盟增值稅指令的重要修訂歐盟增值稅指令(2006/112/EC)自 2007 年 1
125、月 1 日生效以來,經歷了多次修訂和更新。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52011 年修訂:引入了增值稅實施條例(歐盟理事會實施條例第 282/2011 號),提供了增值稅的具體執行辦法。這包括了對稅率、免稅項目、申報程序等的具體規定。2015 年修訂:修訂了關于電子服務的增值稅規則,特別是針對非歐盟供應商提供的電子服務。這旨在確保所有在歐盟內提供的電子服務都按照統一的稅率征稅。2017 年電子商務增值稅改革:為解決歐盟跨境線上銷售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的競爭環境,進一步規范跨境電商在申報及繳納增值稅時的稅收遵從,簡化原有增值稅的納稅申報的繁瑣流程,2017 年 12 月5 日,歐盟通過了電子商務增值
126、稅改革,包括引入一站式服務(OSS)和進口一站式服務(IOSS),電商企業可通過該系統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這些措施旨在簡化跨境電商的增值稅申報和繳納流程,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2020 年修訂:應對新冠疫情的影響,歐盟對增值稅規則進行了臨時調整,允許成員國在特定情況下減免增值稅,以支持經濟復蘇。2021 年修訂:歐盟理事會(CoEU)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發布了針對電商企業的新增值稅規則 電子商務增值稅改革實施條例,2021 年 7 月 1 日,電子商務增值稅改革正式生效,取消低價值商品(單品售價低于 22 歐元)的增值稅豁免,所有進口到歐盟境內的貨物,無論價值大小,都要征收增值稅
127、;統一遠程銷售的應稅注冊門檻;明確電商平臺增值稅納稅義務;擴大“一站式”合規機制適用范圍,針對非歐盟國家遠程銷售推出進口一站式服務(IOSS),允許非歐盟企業通過一個單一的電子平臺申報和繳納其在歐盟的增值稅。2024 年修訂:歐盟委員會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更新了數字時代增值稅一攬子改革提案,進一步擴展數字平臺增值稅規則的適用范圍:從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將“視同供應商規則”擴展至提供短期住宿和客運服務銷售的數字平臺。這意味著這些平臺將承擔向最終消費者收取并向稅務機關解繳增值稅的責任。服務供應商如果向平臺提供增值稅 ID 并聲明其向消費者收取增值稅,則可以不適用該規則。成
128、員國還可以選擇將適用小企業特殊機制的企業提供的短期住宿和客運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6服務排除在“視同供應商規則”適用范圍之外;進一步擴大一站式服務(OSS)計劃的適用范圍: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成員國可以將OSS 計劃擴展至包括成員國之間的自有商品轉讓、其他 B2C 銷售(如需要安裝或組裝商品的 B2C 銷售)、非在消費品進口國設立的納稅人進行的國內 B2C 商品銷售,以及某些零稅率交易等其他商品供應行為。表 1OSS 與 IOSS 的區別OSSOSSIOSSIOSS推行推行時間時間2021 年 4 月 1 日開放注冊,用于2021 年 7 月 1 日當天及之后的交易202
129、1 年 7 月 1 日起注冊、使用名稱名稱一站式申報服務進口一站式服務使用使用對象對象歐盟遠程銷售非歐盟遠程銷售企業企業注意注意事項事項(1)適用商品配送地或服務提供地所在成員國的增值稅稅率;(2)歐盟內遠程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向買方收取增值稅;(3)按季度提交增值稅申報表,并向注冊成員國繳納增值稅;(4)所有 OSS 銷售記錄需至少保留10 年。(1)在歐盟邊境申報貨物時,需提供 IOSS 增值稅識別號;(2)在交易中顯示買方支付的增值稅稅額;(3)確保按商品配送地所在國的增值稅稅率,向買方收取增值稅;(4)僅適用于托運價值 150 歐元以下的商品;(5)在發票上盡量用歐元顯示買方支付的價
130、格;(6)按月度提交增值稅申報表,并向注冊成員國繳納增值稅;(7)所有 IOSS 銷售記錄需至少保留 10 年。表 2非歐盟遠程銷售情況下增值稅繳納情況變化20212021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前日前20212021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后日后貨物進口貨物進口方式方式消費者消費者進口進口供應商供應商進口進口消費者消費者進口進口供應商供應商進口進口消費者消費者進口進口供應商供應商進口進口是否可采用IOSS系統否(未推出該行動計劃)是(貨物價值150歐元或供應商不使用IOSS系統)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722歐元貨物是否免稅是否(該規定已廢除)應稅行為一個納稅時點:由消費
131、者繳納增值稅兩個納稅時點:(1)進口環節供應商繳納增值稅;(2)供應商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時繳納增值稅。進口環節向海關提供IOSS編號,無需繳納增值稅,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時才繳納增值稅一個納稅時點:由消費者繳納增值稅兩個納稅時點:(1)進口環節供應商繳納增值稅;(2)供應商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時繳納增值稅。表 3歐盟增值稅改革前后繳納稅款情況變化貨物價值貨物價值2022021 1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前日前20212021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后日后低于 22 歐元(含)免增值稅征增值稅,可通過 IOSS 系統簡化征管流程超過 22 歐元但低于 150 歐元(含)征增值稅征增值稅,可
132、通過 IOSS 系統簡化征管流程超過 150 歐元征增值稅征增值稅2024 年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是在 2024 年 1 月 1 日,雖然主體框架與內容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但進行了一些小規模的調整和更新,以適應經濟發展和稅收政策的變化。4.3 歐盟增值稅的主要內容4.3.1 征稅范圍歐盟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含四項:(1)銷售商品:適用于在歐盟內銷售的商品;(2)銷售服務:適用于在歐盟內銷售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咨詢服務、技術服務、金融服務等;(3)進口商品:從非歐盟國家進口到歐盟的商品,進口商需要在進口時繳納增值稅;歐盟內各成員國之間商品的交易不涉及增值稅的進口環節,歐盟內成員國屬于同一關稅區;(4
133、)跨境服務:在歐盟內提供和消費的跨境服務。4.3.2 納稅地點無論商品還是服務,納稅地點一般有兩個選擇,一是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稱為生產地原則;二是交給購買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8稱為消費地原則。歐盟兩個原則并用,根據征稅范圍不同分別規定如下:(1)銷售商品一般說來,銷售商品適用生產地原則,根據起運地確定,增值稅通常在商品離開銷售方倉庫或生產地時征收。但也有例外,如交易的對象是需要安裝的設備,則納稅地點為設備最終安裝或使用地。(2)銷售服務銷售服務的納稅地點根據購買方是否為應稅人區別適用。如果購買方為應稅人,即 B2B(企業對企業)交易通常適用消費地原則,即根據服
134、務的實際消費地確定納稅地點;購買方為非應稅人,即 B2C(企業對消費者)交易則適用生產地原則,即根據服務提供方所在地確定納稅地點;數字服務中,無論購買方是否為應稅人,數字服務的納稅地點通常按買方所在地確定,適用消費地原則;與不動產相關的服務納稅地點按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等。(3)進口商品從歐盟之外進口商品遵循消費地原則,一般以商品進入歐盟的地點確定納稅地點;從其它成員國獲得商品同樣遵循消費地原則,但一般以商品運輸的終點確定納稅地。(4)跨境服務對于跨境服務,歐盟規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內部跨境服務的征稅地點原則上應為消費國。這有助于統一歐盟內部跨境貨物和服務交易的征稅規則。4.3.
135、3 納稅人在歐盟,從事貨物和服務交易的企業都必須注冊為增值稅納稅人,并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納稅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周期(通常為月度或季度)向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申報表,并繳納應納增值稅。同時,納稅人還需要保留相關的發票和交易記錄,通常至少保留 10 年,以備稅務機關的審查和核查。4.3.4 稅率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49歐盟各國的增值稅稅率結構相對統一,但仍存在一定的差異。根據歐盟增值稅指令的規定,歐盟成員國需要設定標準稅率和降低稅率,有至多五檔增值稅稅率可以適用,具體取決于產品或服務。盡管歐盟為增值稅稅率設定了一定的框架,但各成員國在具體實施時仍有一定的靈活性。各國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和政
136、策目標,調整適用降低稅率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具體包括:(1)標準稅率:歐盟成員國必須設定一個標準增值稅稅率,該稅率適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各國可以根據自身國情和經濟需求調整標準稅率,但需要遵守歐盟的最低稅率要求,即標準稅率不得低于15%。(2)降低稅率:歐盟允許成員國設定最多兩檔降低稅率,這些稅率通常適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務,如食品、書籍、醫療保健等。降低稅率不得低于 5%。(3)優惠稅率:歐盟允許成員國設定一個低于 5%的優惠稅率,但該稅率僅適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4)免抵稅:對于某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如出口商品、歐盟內部的購買、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活動、涉及不動產的交易、金融和保險服務、賭博等,可
137、以適用免稅政策,并且允許抵扣進項稅。4.3.5 應納稅額的計算歐盟各國增值稅可以分為三類:進口增值稅(Import VAT)、輸入增值稅(Input VAT)和輸出增值稅(Output VAT)。進口增值稅是指商品從非歐盟國家進口到歐盟時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通常在商品進入歐盟關稅區時征收。進口增值稅的計算通?;谏唐返年P稅完稅價值(包括貨物價值、運輸成本、保險費和關稅)。具體的計算公式可能因國家而異。輸入增值稅是指企業在購買商品或服務(無論是在成員國內還是從其他歐盟國家、非歐盟國家購買)時支付的增值稅。在歐盟內生產或銷售商品時所產生的進項稅,計算公式為:輸入增值稅=采購金額各國 VAT 稅率。企
138、業在申報增值稅時,可以從應繳的輸出增值稅中抵扣相應的輸入增值稅。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0輸出增值稅是指在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增值稅,計算公式為:輸出增值稅=不含稅售價各國 VAT 稅率,或者輸出增值稅=含稅售價/(1+各國 VAT 稅率)。4.3.6 征收方式歐盟增值稅的繳納方式相對統一。一般來說,增值稅通常是由銷售方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向購買方收取,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繳納。銷售方在交易時收取的增值稅稱為輸出增值稅(OutputVAT)。銷售方需要在發票上明確列示增值稅額,并將其作為稅務申報的依據。購買方可以在其納稅申報時將支付的增值稅作為可抵扣稅額進行抵扣,只需向
139、稅務機關繳納凈增值稅額。4.3.7 豁免情形歐盟增值稅指令允許成員國在特定情況下對某些商品或服務免征增值稅,但這些豁免必須符合歐盟的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收公平和防止稅收規避?;砻馇樾沃饕ǎ阂话阋幎?、針對公眾活動、社區內部事務、貨物商品供應、部分運輸服務、進口與出口業務、國際運輸、海外倉等稅收豁免規定。具體包括:(1)一般規定:歐盟增值稅指令中規定的特定商品或服務。(2)針對公眾活動:某些公共服務活動,如教育、醫療保健和社會保障服務可能被豁免增值稅,旨在支持公共福利和基本服務的提供。(3)社區內部事務:某些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如慈善機構和宗教組織,可能享受增值稅豁免。(4)貨物商品供應:對于某些
140、特定商品,如特定食品、藥品和農業產品,可能適用增值稅豁免或降低稅率,用于確?;旧唐返拿裆U?。(5)部分運輸服務:如公共交通和某些國際運輸服務,可能被豁免增值稅。這有助于降低運輸成本,促進交通系統的便民普及性。(6)進出口業務:出口商品通常免征增值稅,以確保歐盟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進口商品在進入歐盟關稅區時需繳納增值稅,但某些情況下可能適用豁免或減免。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1(7)國際運輸:如國際航班和國際航運,可能享受增值稅豁免。這有助于促進國際貿易和運輸業的發展。(8)海外倉:對于在歐盟以外存儲和銷售的貨物,可能適用特定的增值稅規則。例如,某些情況下,存儲在海外倉庫的貨
141、物可能不立即征收增值稅,直到貨物被運回歐盟或銷售給歐盟消費者。(9)其他特定豁免:歐盟增值稅指令還包括其他特定豁免,如文化和體育活動、某些金融服務和保險服務等。這些豁免的具體內容和條件可能因成員國的具體規定而有所不同。4.3.8 權利與義務具體包括給付義務、發票開具義務。(1)給付義務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向非應納稅人提供的共同體內商品給付:指在歐盟區域內向未進行增值稅注冊的個人和法人實體提供的商品給付。一般情況下,歐盟增值稅的征收遵從原給付地原則,即增值稅納稅地點為商品給付銷售方所在地,適用銷售方所在國的增值稅稅率。例如,如果一個法國人在德國購買商品,應按照德國的增值稅率繳納增值稅。但是,遠程銷
142、售、新的運輸工具的銷售或者是向非應稅法人提供的給付則屬于該給付義務下的例外情形,不同成員國可能有不同的增值稅處理規則;應納稅人之間的共同體內商品交易:與非應稅人相反,應納稅人指在歐盟區域內進行增值稅登記的個人和法人實體。一般情形下,歐盟內應納稅人之間的跨境商品給付的增值稅征收遵從接收給付地原則,即在提供商品的成員國不繳納增值稅,而在接受方所在成員國繳納。具體包括:A.共同體內給付,即銷售方向其他成員國的應納稅人提供商品,適用零稅率。銷售方在其所在國不就該部分商品繳納增值稅,但可以抵扣進項稅。銷售方需證明商品已發送至另一成員國的應納稅人,并提供相應的歐盟增值稅納稅識別號;B.共同體內采購:接受方
143、按照反向征收機制繳納增值稅。這意味著接受方在其所在成員國繳納增值稅,但這部分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2共同體內的商品運輸適用特殊規則,當商品給付是向非應納稅人做出時,銷售方需要繳納增值稅;當商品給付是向應納稅人做出時,銷售方不繳納增值稅,而由接受方按照反向征收機制繳納增值稅。(2)發票開具義務歐盟增值稅指令規定,所有增值稅注冊的公司必須為提供的服務或商品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類型包括完整性發票、簡易發票和電子發票:完整型發票:一般情況下,完整的增值稅發票需要的信息包括發行日期、唯一序號、供應商或客戶的增值稅識別號碼、供應商或客戶的全名和地址、所提供貨物的數量和類型或
144、所提供服務的類型和程度的描述、交易日期或付款日期、增值稅率、應付增值稅金額、按增值稅稅率或免稅額分類的增值稅金額細目、商品或服務的單價、匯率等詳細信息。不同國家對于是否開完整型發票有不同的交易價格限制,通常在 200 歐元左右,低于這個價格,可以開簡易發票。簡易發票:只需含有發行日期、供應商的增值稅識別號碼、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類型、應付增值稅金額或計算增值稅金額所需的信息、對初始發票和其他信息的補充證明(如借款單,欠款單等單據)。電子發票:2014 年,歐盟實施推行歐盟公共采購電子發票指令(2014/55/EU),規定 2019 年 4 月 18 日前歐盟各國在商業往來中統一使用電子發票,該指令
145、定義了電子發票的通用標準,減少了圍繞電子發票的復雜性和法律不確定性;同時使得跨境交易關系更簡便。大部分歐洲國家都將歐盟公共采購電子發票指令轉化為國內法,首先在公共采購(Business-to-Government,B2G)中使用 PEPPOL電子發票平臺(Pan-European Public Procurement Online),再逐步推廣至企業之間(Business-to-Business,B2B)的交易中,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框架。上述發票在任何歐盟國家或地區均可作為申請扣除增值稅的證據。同時,企業需要保存增值稅發票記錄至少五年。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企業將發票開具的操作外包給第三方或客戶,但
146、必須確保符合相關的稅務規定和標準。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34.3.9 特殊規則“特殊規則”是增值稅指令的獨立篇章,旨在為特定行業或交易類型提供更靈活的增值稅處理方式。具體包含六個部分,分別是:小企業特殊規則,適用于農民的固定比例,旅行社特殊規則,二手貨、工藝品、收藏品和古董的特殊安排、投資性黃金特殊規則,非居民納稅人向非納稅人提供電力服務。4.3.10 其他規定為了確保增值稅的有效征收和避免稅務漏稅,歐盟各國實施了嚴格的稅務監管和執法措施。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和核查,并在必要時進行稅務檢查和調查。對于歐盟增值稅的欺詐行為,如虛假申報、漏稅等,稅務機關將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
147、這些措施旨在維護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根據 增值稅指令,歐盟專設了增值稅委員會(VAT Committee)。該委員會是一個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促進增值稅指令規定的統一適用,并為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在增值稅領域的合作提供平臺。增值稅委員會沒有立法權,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但他可以就增值稅指令的應用提供指導和建議,幫助解決成員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通過交流信息、分享最佳實踐和協調立場,幫助確保增值稅指令在所有成員國中的一致實施。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4第五章環境稅歐盟國家目前普遍形成了包括能源稅、交通運輸稅、污染稅和資源稅等在內的環境稅種體系。根據歐盟稅收和關稅司發布的20
148、23年度稅收報告,當前環境稅作用并未在歐盟得到充分發揮,2021年環境稅僅占歐盟 GDP 的 2.2%,約占歐盟總稅收的 5.5%。為促進歐盟境內進一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鼓勵投資尖端研究以及保護自然環境,歐盟也出臺一系列稅收協調措施,本章重點介紹能源稅收指令及碳邊境調節機制。5.1 能源稅收指令5.1.1 背景概述能源稅收指令(ETD)是歐盟制定的對能源產品和用作汽車燃料或取暖燃料的電力征稅的規則。該指令于 2003 年通過,已經延續了近 20 年。2011 年,歐盟委員會曾提議修訂該指令,然而,歐洲理事會的成員國無法就修訂結果達成一致。與此同時,能源市場和技術經歷了重大發展,歐盟對國際社會的
149、承諾,特別是 2015 年的巴黎協定也有了很大的發展。2019 年,歐盟委員會再次開始修訂該指令。作為立法進程的第一步,2019 年 9 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對能源稅收指令的評估報告。其結論很明確:眼下實行的歐盟能源稅收指令不再符合歐盟內部市場和氣候目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的 ETD 并不促進減排或替代低碳、可持續燃料,成員國實行廣泛的部門豁免和削減措施實際上反過來鼓勵了化石燃料的使用;二是當下ETD 沒有對清潔技術的投資提供足夠的激勵;三是已有 ETD 不符合歐盟的其他氣候政策,如歐盟排放交易系統、可再生能源指令、能源效率指令等。為此,2021 年 7 月,作為“FitFor55”
150、一攬子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歐盟委員會正式提出了修改該指令的審查,旨在確保與歐盟其他政策更加一致,從而實現中長期能源和氣候目標(包括綠色協議)。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5同時,該提案通過更準確地反映各種能源對氣候的影響,鼓勵消費者和企業改變他們的行為。5.1.2 修訂目標主要目標包括:在歐洲綠色協議的背景下,提供一個適應的框架,將能源產品和電力的稅收與歐盟的能源氣候政策相結合,以期到2050年為歐盟 2030 年目標和氣候中立做出貢獻;通過更新稅率的范圍和結構,使各成員國得以合理化采取選擇性免稅和減稅等措施,更好維護和改善歐盟內部市場;保持成員國稅收收入的提高。5.1.3 修訂方案方案 0:
151、代表了現有的氣候和能源立法框架,即先前制定的到2030 年溫室氣體減排 40%的氣候和能源目標,以及實施這些目標的主要政策工具。方案 1:在最大程度保持方案 0 現有框架的基礎上衡量最低稅率,并部分擴大稅收基礎。歐盟內部的航空和海事部門將取消目前的免稅政策,被納入最低稅率為零的范圍。方案 2:引入了一種簡化費率系統,以能源含量為基礎對最低費率進行索引,備選方案分為兩種過渡期:方案 2a 為 10 年,方案 2b為到 2030 年為止,2b 的過渡期更短。它致力于通過能源含量(主要是取暖燃料)增加稅負,并擴大歐盟內部航空和海事部門的應稅基礎,其最低稅率也將包括在該指令的范圍內。這將使得歐盟內部活
152、動在10 年過渡期內直線增加。方案 2c 在方案 2a 的特點之上還考慮了產品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方案 3:為目前不被 ETS 涵蓋的行業引入了碳含量成分,以確保這些行業受到碳定價的影響。同方案 2,在本方案中,也考慮了兩個過渡期(10 年和到 2030 年)。本方案還分析了污染成分。5.1.4 首選方案及影響2020 年 9 月,歐盟委員會提議在 2030 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將比1990 年減少至少 55%。歐盟還描述了整個系統所有部門的行動,以激勵各國凝聚更多合力以實現這一愿景??傮w而言,方案 1、2、3 均有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6助于實現氣候和能源目標以及其他政策目標,歐盟也準備了
153、對這些方案的影響評估,分析出修訂能源稅收指令可以有效實現“FitFor55”一攬子計劃,同時避免內部市場收入侵蝕。至于哪個方案相對更好,分析也指出:關于過渡時期,10 年和到 2030 年這兩個時期產生的影響幾乎相同。然而,在考慮社會維度時,過渡期為 10 年的方案(方案 2a 和方案 3a)相比于較短的過渡期顯然更佳。而且審查修訂后的 ETS 系統應考慮到行業擴展至道路運輸、海運、內陸航運和建筑等方面,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加上方案 2更貼合歐盟到 2030 年減排 55%的宏偉目標,綜合考量,方案 2a 被認為是首選的方案。首選方案 2a 與“FitFor55”一攬子計劃的其他倡議,以及相關的
154、歐盟政策完全一致,將通過減少歐盟 27 國的排放來實現 EGD 的原目標。與方案 0 情景相比,2035 年的排放量預計將下降如下:GHG:-1,6%;NOx:-1,7%;PM2.5:-2,5%;SO2:-1,6%。另外,在該指令范圍內引入歐盟內部的航空和海運運輸部門,將有助于提高運輸稅收的一致性,同時,引入新的最低稅率和擴大稅基將有助于歐盟有效稅率的趨同。影響評估報告還顯示,ETD的修訂不會給經濟造成不適當的負擔。上述目標可以在非常有限的經濟成本下實現,而且修訂有可能帶來經濟效益,特別是如果成員國把從能源稅中獲得的額外收入來補償社會成本。但是,增加對化石燃料的稅收可能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更大,
155、特別是在取暖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回收這些收入,再對低碳和節能商品、電器進行投資或一次性轉移。例如,當能源稅的額外稅收以一次性的形式返還給家庭時,較貧窮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將實現大幅增長。5.1.5 公眾反饋大部分企業和主管當局認為應根據能源含量征收相關的能源稅。此外,絕大多數類型的受訪者都支持修訂 ETD,并支持對替代能源引入激勵措施,通過減稅、免稅和退稅來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可能,從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7而支持向氣候中立性過渡。絕大多數公民和公眾社會代表支持取消對特定部門的稅收優惠待遇,并區分商業用途和非商業用途。5.2 碳邊境調節機制5.2.1 概述氣候變化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需要
156、全球解決方案。隨著歐盟提高自己的氣候目標,一旦許多非歐盟國家氣候政策不那么嚴格,就存在所謂的“碳泄露”風險。當某些歐盟國家的公司將碳密集型生產企業轉移到氣候政策不嚴格的非歐盟國家,或者當歐盟產品被更多的碳密集型進口取代時,就會發生碳泄漏。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是歐盟對進入歐盟的碳密集型商品生產期間排放的碳進行公平定價的工具,同時鼓勵非歐盟國家的清潔工業生產。通過確認進口到歐盟的某些商品生產中產生的嵌入式碳排放已經支付了價格,CBAM 將確保進口的碳價格與國內生產的碳價格相等,并且歐盟的氣候目標不會受到損害。碳邊境調節機制旨在與 WTO 規則兼容。2023 年 10 月 1 日,CBAM 進
157、入過渡階段,進口商的第一個報告期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結束。CBAM 的逐步實施為歐盟和非歐盟企業以及公共機構提供了謹慎、可預測和相稱的過渡。CBAM 將從 2026 年開始在其最終制度中適用,而目前的過渡階段將在 2023 年至 2026 年之間持續。CBAM 的逐步引入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TS)下免費配額分配的逐步取消相一致,以支持歐盟工業的脫碳。歐盟承諾到2030年將歐盟溫室氣體凈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至少減少 55%,但如果出于與氣候政策相關的成本原因,某些行業部門或子部門的企業將生產轉移到其他國家,或者從這些國家進口的產品取代了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較低的同等產品,就會發生
158、碳泄漏,碳泄漏的風險可能會破壞歐盟減排政策的有效性。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倡議是“Fit for 55”一攬子立法計劃的一部分。CBAM 將作為歐盟工具箱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遲在 2050 年之前根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8據巴黎協定實現氣候中和聯盟的目標,解決歐盟因提高氣候目標而可能導致的碳泄漏風險,預計 CBAM 也將有助于促進第三國的脫碳。5.2.2 征收范圍CBAM 最初將適用于某些商品和選定的前體的進口,這些商品和前體的生產是碳密集型的,碳泄漏風險最大,如: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氣。隨著范圍的擴大,CBAM 最終將捕獲 ETS 覆蓋行業 50%以上的排放量。過渡期作為進口商、生產
159、商和主管部門等相關方的試點和學習期,有利于收集有關嵌入式排放的有用信息,以完善最終階段的方案。條例不適用于原產于下列國家的貨物: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不適用于原產于以下地區的貨物:布辛根、黑爾戈蘭、利維尼奧、休達、梅利利亞。水泥CNCN 代碼代碼溫室氣體溫室氣體2507 00 80 其他高嶺土二氧化碳2523 10 00 水泥熟料二氧化碳2523 21 00 白色硅酸鹽水泥,無論是否人工著色二氧化碳2523 29 00 其他硅酸鹽水泥二氧化碳2523 30 00 鋁水泥二氧化碳2523 90 00 其他水硬水泥二氧化碳電力CNCN 代碼代碼溫室氣體溫室氣體2716 00 00 電能二氧
160、化碳肥料CNCN 代碼代碼溫室氣體溫室氣體2808 00 00 硝酸;磺腈酸二氧化碳和一氧化二氮2814 氨,無水或水溶液二氧化碳2834 21 00 硝酸鉀二氧化碳和一氧化二氮3102 礦物或化肥,含氮二氧化碳和一氧化二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59氮3105 含有氮、磷和鉀兩種或三種肥料元素的礦物或化學肥料;其他肥料;本章規定的片劑或類似形式的貨物,或毛重不超過 10 公斤的包裝3105 60 00 含有磷和鉀兩種肥料的礦物或化學肥料除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二氮鋼鐵CNCN 代碼代碼溫室氣體溫室氣體72 鋼鐵除了:7202 2 硅鐵7202 30 00 硅錳鐵7202 50 00 硅鉻鐵720
161、2 70 00 鉬鐵7202 80 00 鎢鐵和硅鎢鐵7202 91 00 鈦鐵和硅鈦鐵7202 92 00 釩鐵7202 93 00 鈮鐵7202 99 其他:7202 99 10 磷鐵7202 99 30 硅鎂鐵7202 99 80 其他7204 黑色金屬廢物和廢料;重熔廢鋼錠和鋼二氧化碳2601 12 00 團聚鐵礦石和精礦,焙燒黃鐵礦除外二氧化碳7301 鐵或鋼板樁,無論是否鉆孔、沖孔或由組裝元件制成;焊接角、形狀和截面,由鐵或鋼制成二氧化碳7302 鐵或鋼的鐵路或有軌電車軌道建筑材料,包括:導軌、止回軌和齒條導軌、開關葉片、交叉蛙、尖桿和其他交叉件、枕木(交叉枕木)、魚板、椅子、椅子
162、楔子、底板(底板)、軌道夾、床板、枕木和其他專門用于連接或固定軌道的材料二氧化碳7303 00 鑄鐵管材、管材和空心型材二氧化碳7304 鐵(鑄鐵除外)或鋼的無縫管材、管材和空心型材二氧化碳7305 其他具有圓形橫截面的鐵或鋼管(例如,焊接、鉚接或類似封閉的管子)二氧化碳7306 其他鐵或鋼管、管材和空心型材(例如,開縫或焊接、鉚接或類似封閉)二氧化碳7307 鐵或鋼的管材或管件(例如,聯軸器、彎頭、套筒)二氧化碳7308 鐵或鋼結構(不包括品目 9406 的預制建筑)和結構部件(例如,橋梁和橋梁部分、閘門、塔樓、格子桅桿、屋頂、屋頂框架、門窗及其框架和門、百葉窗、欄桿、柱子和柱子的門檻);板
163、、棒、角、形狀、截面、管等,準備用于鐵或鋼的結構二氧化碳7309 00 容量超過 300 升的鐵或鋼任何材料(壓縮或液化氣體除外)的儲罐、儲罐、大桶和類似容器,無論是否帶襯里或隔熱,但未配備機械或熱設備二氧化碳7310 容量不超過 300 升的鐵或鋼的任何材料(壓縮或液化氣除外)的儲罐、木桶、桶、罐、箱和類似容器,無論是否帶襯里或隔熱,但未配備機械或熱設備二氧化碳7311 00 用于壓縮或液化氣體的容器,無論是鐵還是鋼二氧化碳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07318 螺釘、螺栓、螺母、教練螺釘、螺釘鉤、鉚釘、開口銷、墊圈(包括彈簧墊圈)和類似物品,無論是鐵還是鋼二氧化碳7326 其他鐵或鋼制品二
164、氧化碳鋁CNCN 代碼代碼溫室氣體溫室氣體7601 未鍛造鋁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03 鋁粉和鋁片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04 鋁棒、鋁棒和型材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05 鋁線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06 厚度超過 0.2 毫米的鋁板、薄板和鋁帶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07 厚度(不包括任何背襯)不超過 0.2 毫米的鋁箔(無論是否用紙、紙板、塑料或類似背襯材料印刷或背襯)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08 鋁管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09 00 00 鋁管或管件(例如,聯軸器、彎頭、套管)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10 鋁結構(不包括品目 9406 的預制建筑)和結構部件(例如,橋梁和橋梁部分、塔樓、格子桅桿、
165、屋頂、屋頂框架、門窗及其框架和門、欄桿、柱子和柱子的門檻);鋁板、棒材、型材、管材等,用于結構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11 00 00 鋁制儲罐、儲罐、大桶和類似容器,用于容量超過 300 升的任何材料(壓縮或液化氣除外),無論是否帶襯里或隔熱,但未配備機械或熱設備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12 鋁桶、桶、罐、箱和類似容器(包括剛性或可折疊的管狀容器),用于任何容量不超過 300 升的材料(壓縮或液化氣體除外),無論是否帶襯里或隔熱,但未配備機械或熱設備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13 00 00 用于壓縮或液化氣體的鋁制容器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7614 鋁絞合電線、電纜、編織帶等,非電絕緣二氧化碳和全氟化
166、碳7616 其他鋁制品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化學藥品CNCN 代碼代碼溫室氣體溫室氣體2804 10 00 氫氣二氧化碳5.2.3 嵌入排放量的計算方法(1)定義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1“簡單貨物”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的貨物,完全需要零嵌入排放的投入材料(前體)和燃料;“復雜貨物”是指簡單貨物以外的貨物;“特定隱含排放量”是指一噸貨物的隱含排放量,以每噸貨物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噸數表示;“CO2 排放系數”是指一個地理區域內化石燃料發電的 CO2 強度的加權平均值;CO2 排放系數是將電力部門的 CO2 排放數據除以相關地理區域內基于化石燃料的總發電量的結果;它以每兆瓦時 CO2 噸數表示;
167、“電力排放系數”是指以 CO2e 表示的默認值,代表商品生產中消耗的電力的排放強度;“購電協議”是指一個人同意直接從電力生產商處購買電力的合同;“輸電系統運營商”是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EU)2019/944第 2 條第(35)款第(1)項中定義的運營商。(2)簡單商品實際特定嵌入排放的確定。為了確定在特定裝置中生產的簡單貨物的具體實際嵌入排放量,應考慮直接排放量和(如適用)間接排放量。為此,將應用以下公式:SEEg是貨物的特定隱含排放量 g,以每噸 CO2e 計算;AttrEmg是商品 g 的歸因排放量;AL克是貨物的活動水平,即在報告期內在該裝置中生產的貨物數量?!皻w因排放”是指在報告期
168、內,在應用條例第 7 條第(7)款通過的實施法案所確定的生產過程的系統邊界時,由生產過程導致貨物g 的裝置排放部分。歸屬排放量應使用以下公式計算:DirEm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直接排放量,以噸 CO2e 表示,在根據第 7 條第(7)款通過的實施法所指的系統邊界內。IndirEm 是指在根據第 7 條第(7)款通過的實施法所指的系統邊界內,在商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以噸 CO2e 表示。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2(3)復雜貨物實際隱含排放的確定。為了確定給定裝置中生產的復雜貨物的具體實際嵌入排放量,將應用以下公式:AttrEmg是貨物的歸因排放量ALg是貨物的活動水平,即該裝
169、置在報告期內生產的貨物數量EEInpMat是生產過程中消耗的輸入材料(前體)的嵌入排放。只有根據第 7 條第(7)款通過的實施法中規定的與生產過程的系統邊界相關的投入材料(前體)才被考慮。相關 EEInpMat 的計算方法如下:Mi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輸入材料(前驅體)的質量SEEi是輸入材料(前驅體)I 的特定嵌入發射。對于 SEEi,裝置的經營者應使用生產輸入材料(前體)的裝置產生的排放值,前提是該裝置的數據可以得到充分測量。5.2.4 征收管理(1)授權申請在成員國設立的任何進口商,在將貨物進口到歐盟關稅區之前,應申請 CBAM 授權申報人的身份。如果此類進口商指定間接海關代表,并且間接海
170、關代表同意擔任授權的 CBAM 申報人,則間接海關代表應提交授權申請。進口商未在成員國設立的,由間接海關代表提出授權申請。授權申請應通過 CBAM 登記處提交。授權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的下列信息:姓名、地址和聯系信息;EORI 編號;在聯盟開展的主要經濟活動;申請人所在成員國稅務機關的證明,證明申請人不受未償還的國家稅收債務追償令的約束;申請人在申請當年前五年內沒有涉及任何嚴重違反或反復違反海關立法、稅收規則或市場濫用規則的行為,包括沒有與其經濟活動有關的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等。(2)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以下簡稱“CBAM 證書”)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之前,以及 2027 年(2026 年)的
171、首次,每個授權的CBAM申報人應向CBAM登記處提交上一日歷年的CBAM證書。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3CBAM 證書應包含以下信息:上一年進口的每種貨物的總量,電力以兆瓦時表示,其他貨物以噸為單位;上條所指的貨物的內含排放總量,以每兆瓦時電力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噸數表示。對于其他貨物,以每噸每類貨物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噸數表示;應繳納的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數量;經認可的核查員出具的核查報告副本。歐盟委員會應對 CBAM 登記處記錄的數據和交易進行基于風險的控制,以確保 CBAM 證書的購買、持有、退保、回購和注銷不存在違規行為。如果委員會發現存在違規行為,應通知有關主管當局,以便進行進一步調查
172、,以糾正已查明的違規行為。成員國應在共同的中央平臺上向在該成員國授權的 CBAM 申報人出售 CBAM 證書。歐盟委員會應根據(EU)第 1031/2010 號條例規定的程序,將 CBAM 證書定價為每周在拍賣平臺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配額收盤價的平均值,CBAM 證書應按此價格出售給 CBAM 授權申報人。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之前,授權的 CBAM 申報人應通過 CBAM 登記處交出證書,委員會應從 CBAM 登記處刪除已交出的 CBAM 證書。如果CBAM 申報人有回購需求,則其所在成員國應根據規定在證書交出后回購 CBAM 登記處申報人賬戶中剩余的 CBAM 證書,回購的證書數量應限制
173、為獲授權的CBAM申報人在上一年購買的CBAM證書總數的三分之一。(3)處罰授權的CBAM申報人未能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交出與上一年進口貨物中所含排放量相對應的 CBAM 證書數量,應承擔罰款責任。如果授權的 CBAM 申報人以外的人不遵守本條例規定的義務將貨物帶入歐盟關稅區,則該未經授權 CBMA 的人應承擔支付罰款的責任。處罰應根據這種違規行為的持續時間、嚴重程度、范圍、故意性質和重復性以及該未經授權 CBMA 的人與主管當局的合作程度,數額應為前款所述處罰的三倍至五倍,適用于貨物進口當年,適用于該未經授權 CBMA 的人尚未交出的每份 CBAM 證書。支付罰款不會免除授權的CBAM 申報
174、人交出特定年份未完成的 CBAM 證書的義務。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4第六章稅收爭議解決6.1 政策背景由于不同歐盟成員國對雙邊稅收協定、關于關聯企業利潤調整消除雙重征稅公約(90/436/EEC)的政策解釋存在差異,會對成員國間跨境經營的企業或個人造成嚴重的稅收障礙,對跨境投資和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為有效處理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稅收爭端,歐盟理事會 2017 年 10 月 10 日出臺了稅收爭議解決指令(2017/1852/EU),明確了成員國之間稅收爭議的處理機制。稅收爭議解決指令涵蓋了歐盟內部與雙重征稅有關的稅收糾紛問題,明確了爭議的處理流程、強制義務、時間期限等重要問題,覆蓋的案件
175、范圍更廣,為解決稅收爭議帶來了重大改進。目前歐盟大概有約 900 起雙重征稅導致的稅收爭議,涉及金額約105 億歐元。稅收爭議解決指令出臺后,歐盟納稅人在尋求跨境稅收爭議解決方案時有了更高的法律確定性。稅收爭議解決指令的出臺顯著提高了成員國之間稅收爭議的解決質效,確保企業和個人更迅速、更有效地解決雙重征稅導致的稅收糾紛。6.2 適用范圍稅收爭議解決指令規定了歐盟成員國之間因解釋和適用雙重征稅相關協定、公約產生稅收爭議問題的解決機制,并明確了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6.3 生效時間稅收爭議解決指令自其在歐盟官方刊物上公布后第 20 日起生效,適用于 2019 年 7 月 1 日以后提交的,與 2
176、018 年及以后納稅年度產生的收入或資本有關的稅收爭議申訴。若經相關成員國主管稅務機關同意,以前年度提出的相關稅收爭議申訴也可適用本指令。6.4 稅收爭議解決指令的重要程序(1)相互協商程序(MAP)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5相互協商程序(MAP)是稅收爭議解決指令規定的處理爭議的一種行政程序。協商期間,相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時限內努力解決稅收爭議。稅收爭議解決指令規定協商程序的時間限制是 2 年,如果主管機關通過書面形式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可以延期到 3 年。一旦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達成一致意見,相關成員國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刻通知納稅人;若未能就稅收爭議達成一致意見,稅務機關也應及時告知納稅人
177、未達成共識原因。(2)成立咨詢委員會下列情況納稅人可以要求成立咨詢委員會:納稅人提交的申訴被至少一個成員國主管稅務機關拒絕(被所有成員國主管稅務機關拒絕的除外);成員國主管稅務當局接收納稅人申訴,但通過協商程序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解決稅收糾紛。咨詢委員會由存在稅收爭議的成員國主管稅務機關和三名獨立人士組成,并由其中一名獨立人士擔任主席。獨立人士名單由各成員國提名產生,每個國家至少提名三名有能力且公平公正的獨立人員,并提供上述人員的職業、學術背景、能力、專長、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等內容,還需及時通報獨立人員的變動信息。獨立人士名單在 2019年 11 月通過線上形式發布。參與咨詢委員會的主管稅務機關必
178、須按照咨詢委員會的標準運作程序達成一致意見,并按照規定的標準格式通知納稅人。咨詢委員會一旦成立,必須在 6 個月內提出相關意見。咨詢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后,會將決定意見通知相關成員國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該意見做出最后決定。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未能及時做出最終決定,咨詢委員會的意見對主管稅務機關起約束作用。最終決定的細節將在網上公布。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6第七章稅務部門行政合作歐盟內部市場的一大優勢就是成員國的公民和企業可以在歐盟范圍內自由跨境流動、經營和投資。根據雙邊稅收協定,即使收入和資產已經在一國被征稅,居住國仍有權對公民和企業的全球收入和資產征稅,但歐盟內部資本的自由流通,加
179、上歐盟各國的直接稅并不統一,一些納稅人可以設法在其居住國避稅或者逃稅。因此,歐盟各國稅務機關同意進行更密切的合作,以便對納稅人精準征稅,打擊騙稅、偷稅、逃稅行為。7.1 總體概覽稅務部門執行稅法,主要任務是負責稅收的征收管理和納稅人的稅費服務。在各國或歐盟稅法管轄的范圍中,最重要的稅種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歐盟,成員國的稅務部門是作為單獨機構組建的,并入財政部或隸屬于財政部。在近一半的歐盟國家中,稅務和海關部門是合并的。歐盟國家稅務部門約有 45 萬名員工,征收的稅款平均占政府總收入的 60%,成員國之間差異較大,從 29%到 94%不等。7.2 稅務部門管理稅務部門可以利用歐盟
180、的各種工具來實施管理和改革。歐盟委員會積極支持成員國的稅務部門開展這些工作。稅務部門可以使用“稅務管理診斷評估工具”(TADAT)來評估其績效,它對稅收管理體系關鍵組成部分的健康狀況進行客觀評估。這種評估的結果可以揭示稅務部門在哪些方面需要采取行動,并通過改革提高其績效。歐盟內部各成員國稅務部門擁有大量的知識和經驗,分享做法、聯合力量和密切合作是加強稅務管理的有效途徑。歐盟的財政方案計劃(Fiscalis)就是專門為促進和資助這些活動而設計的。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7歐盟各國稅務部門負責人在稅務管理歐盟峰會(TADEUS)非正式合作框架內討論其需求和改革,他們的共同項目提高了歐盟稅務部門
181、的績效,加強了彼此間的業務合作。稅務部門還可以獲得歐盟技術支持工具(TSI)的支持。該工具向歐盟成員國提供量身定制的技術專業知識,以籌劃和實施改革。7.3 合作成果(1)歐盟理事會 2011/16/EU 指令。該指令規定了行政合作的所有必要程序,為歐盟成員國間的行政合作提供了一個安全基礎。行政合作指令的范圍包括除了增值稅、關稅、消費稅和強制性社會保障繳款以外的所有稅種,因為這些稅種已經被其他歐盟行政合作立法所涵蓋。此外,稅款的追回也通過其自己的立法加以規范。特定信息交換所涵蓋的人員范圍取決于交易標的。2011/16/EU 指令涵蓋自然人(即個人)、法人(即企業)和任何其他法律安排,如居住在一個
182、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的信托和基金會。行政合作指令(2011/16/EU)規定了 3 種形式的信息交換:自發信息交換、自動信息交換和應請求信息交換。自發信息交換若一個成員國發現了與另一個成員國(收入來源國或居住國)相關偷逃稅信息,就會進行自發信息交換。應請求信息交換當需要從另一個成員國獲得額外的稅務信息時,可采用應請求信息交換的方式。自動信息交換自動信息交換在跨境情況下被觸發,即納稅人在居住國以外的另一個國家發生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稅務部門以電子形式定期向居住國自動傳遞稅務信息。行政合作指令(2011/16/EU)規定了 5 種強制自動信息交換的收入和資產:就業收入、養老金收入、董事費收入、不動
183、產和人壽保險產品的全部收入,后續隨著行政合作指令不斷修訂,強制自動信息交換的范圍被擴展到金融賬戶信息、跨境稅務裁定、預約定價安排、國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8別報告和稅收籌劃方案。歐盟以國際稅務管理部門,特別是經合組織商定的全球通用標準為基礎,通過修正案擴展原指令適用范圍,然而,要想走得更遠,重要的是立法,而不是基于沒有立法效力的行政協議。行政合作指令搭建了一個實用的信息交換框架,即應請求信息交換、自發信息交換的標準格式,自動信息交換的計算機化格式,信息交換的安全電子渠道,以及存儲和共享跨境稅收裁決、預約定價安排和需要報告的跨境安排(稅收籌劃方案)相關信息的中央目錄,歐盟成員國必須就所收到
184、的信息使用情況相互提供反饋,并同歐盟委員會一起審查該指令對行政合作的支持程度。(2)合規風險管理(CRM)指南。CRM 是歐盟稅務部門的風險管理手冊,該指南概述了 CRM 戰略的支柱,包括對納稅人行為的影響、整個 CRM 流程,以及對數字化、數據和技術的最優利用。CRM 能力成熟度模型是一種工具,使稅務管理部門能夠評估和了解他們當前的 CRM 能力成熟度,確定想要達到的水平,找出差距、設定目標,確定關鍵行動及優先級,從而提高納稅人遵從度、防止違規行為。此外,還有一個專為 CRM 設計的自助電子工具,該電子工具僅供授權人員使用,例如國家風險管理聯系人。CRM 中的成果衡量工具為實踐中的成果衡量提
185、供了標準,對稅務管理很有幫助。它有助于說明稅務部門實現預期目標的程度,研究了優勢、劣勢、機會和威脅(SWOT),并提供了實際指導。(3)稅務管理中建立信任戰略指南。為加強歐盟不同稅務部門之間的信任,稅務管理中建立信任戰略指南于 2020 年出臺。納稅人對國家稅務部門的高度信任會帶來更高的自愿遵從度,因此,可以提高信任的組織流程、工作程序和相關舉措是稅務部門實現目標的關鍵。專題指南為稅務部門提供了一份建議清單,以促進內外部信任。專門設立的網站列明了稅收遵從領域的理論證據,并列舉了歐盟成員國稅務部門以信任為導向的實踐范例。(4)歐盟 AIAC 共同體。歐盟 AIAC 共同體的成立旨在通過建立強大的
186、專家網絡,支持和促進高級國際行政合作工具(AIAC)的使用,得到歐盟委員會的支持。多邊管制(MLC,包括同時控制和聯合審計)、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69派駐行政辦公室、參與行政調查(PAOE)等措施,有助于稅務和海關人員處理復雜的跨境安排,以及增值稅、消費稅和直接稅領域復雜的稅務欺詐、逃稅和避稅案件、稅收追繳工作。歐盟 AIAC 共同體通過制作宣傳視頻,幫助稅務和海關部門宣傳 AIAC 及其好處,這些宣傳不僅面向國家管理部門,也面向納稅人。該視頻僅對 AIAC 進行了簡單介紹,若需進一步加深了解,可以通過學習僅面向稅務和海關人員的電子課程。歐盟 AIAC 共同體成員向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行政部
187、門提供進一步的指導,分享經驗和做法。(5)納稅人識別號(TIN)。大多數歐盟國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TIN)來識別納稅人身份,方便本國稅務事務的管理。識別號也有助于識別在其他歐盟國家投資的納稅人,并且比姓名、地址等其他識別信息更可靠。金融機構必須記錄賬戶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納稅人識別號的話,也必須記錄納稅人識別號。作為儲蓄指令規定的義務的一部分,金融機構必須每年向其所在國的稅務部門報告納稅人識別號以及個人和收入的詳細信息等。納稅人識別號的規范(結構、語法等)由國家主管部門制定,有些國家甚至對不同類別的個體(例如本國居民和外國居民)采用不同的識別號結構。為方便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工作,歐盟委員會
188、啟動了一個合作項目,通過該項目,可以在網站上獲得成員國選擇公布的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的相關信息。該網站同時提供在線檢查模塊,可檢查識別號的語法是否正確,如果沒有語法規則,也可檢查識別號的結構。但是,目前可獲得的信息僅限于自然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網址如下: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taxation-1/tax-co-operation-and-control_en。(6)稅款追繳。歐盟公民和公司可以在其他歐盟成員國自由流動和投資,但是稅務部門只能在本國境內行使職權。因此,歐盟不同成員國稅務機關之間的追繳協助框架是在跨境情況下追回欠稅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
189、確保欠稅人無法逃避其納稅義務。歐盟不同成員國稅務機關之間的相互追繳援助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交換信息;協助送達與追繳欠稅有關的文書;采取預防或追繳措施,以確保其他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70成員國的稅款要求得到執行。通常由要求追繳稅款的成員國內負責征收相同或類似稅款的稅務機關進行跨境追繳稅款。不過,有關這些稅款訴求的問題應提交給提出訴求的成員國稅務機關。中國居民赴歐盟投資稅收指南71參 考 文 獻1 歐盟稅收和海關聯盟總司(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TAXUD)官網,來源: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index_en2 歐盟法規庫,來源:http:/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編寫人員:倪剛、袁麗君、王凌、李思葉、卓雯菁、丁韓婧、張利杰、黃艷博、陸毅凌、陳琳、袁彩紅、朱喻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