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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引導基金

目錄

產業引導基金是什么

產業引導基金的概念最早見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 2006 年頒布的《產業投資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中,該管理辦法認為產業引導基金是對有發展潛力的、有特色的、有技術的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并參與經營管理的聯合投資形式。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在實際操作中采用基金發行方式向廣大社會投資人募集基金,委托專業基金管理人進行產業投資。

產業引導基金從狹義上根據投資期的不同可劃分為產業支持型引導基金和創業支持型引導基金。二者本質上都是由政府出資,聯合地方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基金管理人和社會資本,以股權方式成立基金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支持創業企業高質量發展為最終目標。從投資期上來說,產業引導基金一般投資于當地發展相對穩定的行業,這樣的企業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規模,屬于中后期投資,目的就是為了讓其發展壯大,促進企業產業升級;而創業引導基金主要針對的是本地致力于未來發展的新型行業,一般都是科技企業創業階段,目的是優化本地產業結構,促進地方整體行業水平向高質量方向發展。

產業引導基金的設立、運作完全以市場化方式運行,投資于特定產業和社會領域。由于產業引導基金實質上是政府作為出資人,所以投資規模一般較大(基本在1億元以上)。也只有這樣的投資規模才能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幫助特定產業和社會領域,尤其對解決中小創業企業早期的融資問題幫助很大,從而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

產業引導基金運作模式

政府設立產業引導基金一般都是通過以下5種投資模式進行運作:直接投資、跟進投資、階段參股、設立增信類產品、其他綜合類。

(1)階段參股模式

階段性參股一般是指在現有產業引導基金的基礎上,由現有產業引導基金出資設立的自子基金。參股基金的組織形式、運營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措施、退出渠道等與產業引導基金一樣。其組織形式也分為公司制和合伙制。由于參股基金是有母基金的,因此相比較于母基金,參股基金的管理模式更為復雜,基金經營風險也更大。設立參股基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產業引導基金

(2)跟進投資模式

所謂的跟進投資的跟進是指跟參股基金選定同一投資對象,即產業引導基金與其設立的參股子基金對同一投資對象進行股權投資的行為,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被投資對象比較優質,具備很大投資潛力,或者被投資對象需要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跟進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產業引導基金

(3)直接投資模式

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投資是指引導基金對符合地方產業政策的重大項目企業,可以以股權、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被投資企業應符合以下3點條件:直接投資顧名思義就是指引導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以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債權等方式進行的直接投資行為,被投資企業一般是成長初期,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預計會給出資人帶來一定的投資回報,并且出資人在可見的未來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實現這種回報,直接投資的被投資對象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產業引導基金

(4)增信類產品

增信類產品指的是產業引導基金通過出資設立風險池資金,用于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增信等金融支持,達到為被投資企業實現融資的目的,為具備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變向實現資本支持。設立增信類產品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行為,同時設立增信類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產業引導基金

(5)其他綜合類投資方式

其他綜合類投資方式一般是指上述四種投資方式的組合,可能是其中兩種或多種投資方式的結合。為確保國有資本的安全性,其他綜合類投資方式的確定還必須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開展實施[1]。

產業引導基金特點

政府主導的產業引導基金是創新型基金運作模式,把政府的融資和投資進行結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產物,具備了以下特征:

(1)政府籌集資金的有效渠道

產業引導基金能夠吸納社會閑散資金,有助于初創企業的發展,緩解這類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能夠對已有的籌資渠道進行補充,開辟一種全新的路徑,實現政府和社會之間的良性合作,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以政府作為主體來吸納社會閑散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讓政府減少在重大建設或者是基礎設施建設當中耗費的資金,從而能夠緩解政府在地區建設當中的債務負擔。

(2)體現產業政策導向性

雖然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具有基礎性的作用,但在一些具有公共以及基礎經濟領域當中卻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在國民經濟發展當中,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制度的形式干預產業的發展,明確產業發展方向,調整產業結構,從而進行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整個市場的全面發展。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是政府投融資的一種新工具,以政府名義進行資金成立,政府在當中投入一部分資金,在依靠政府的信用去吸引大量社會閑散資金,然后把得來的資金導向一些戰略性的新興產業當中,從而推動產業的發展。而在進行實際投資過程當中,要考慮到不同產業以及領域的實際狀況,采用不同的投資方法與比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到政府支持的領域當中,從而能夠推動這類企業的發展,為我國的創新能力增強提供助推力,也能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號召,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進而促進經濟結構更加協調和均衡。

(3)遵循“市場化運作”原則

一般狀況下,政府產業引導資金是由政府獨立出資或者是和社會資本進行合作共同出資,兩者對資產都擁有所有權。而在進行整體運作過程當中,政府一般不會直接進行監管,要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以此避免政府的干預,確保投資專業性和獨立性,克服以往由政府單一決策,導致資金無法得到高效利用的狀況,有助于企業的更好發展。而在基金運作過程當中,資金的管理是由商業銀行負責,這樣既能保證整體的安全性,又能及時進行整體監管,如果發現有異常狀況,可以不執行管理人的命令,從而能夠實現其市場化、合規性運作。

產業引導基金

(4)具有非營利性

產業引導基金以政策性為主要目的,衡量風險因素,但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在利益分配和退出過程中也遵循讓利于市場的原則。不以盈利能力作為考察基金投資成果的重要指標,更多情況下會綜合衡量投資所帶來的綜合社會效益和政策執行長遠效力。政府產業引導基金通常選取投資周期較長、投資金額較大的整體項目或新型戰略產業進行參股投資,對項目可行性和穩健性考察較多,與一般性質的社會商業化基金通常具有的短期逐利行為以及積極滾動式投資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區別[2]。

產業引導基金的組織形式

目前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基本是由市場主導,政府以及其他機構不參與其中,只是負責出資以及進行全面的監管。為了能夠實現基金的良好運作,必要條件下,會建立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定期對基金的運作狀況進行監管,如果有一些重大的決策,要經過他們同意才能夠進行。當下現有的產業引導基金組織形式分成三種

(1)有限合伙制,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形式,指的是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人按照等級又能進行劃分,等級高的可以優先選擇。有限合伙人主要負責資金的提供,不參與到經營當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基金管理團隊,負責實際的日常運營。

(2)公司制,是政府引導基金組織模式的一種,但數量和規模不大。依照《公司法》設立,股東負責資金提供,并享有決策權等。并設立股東大會以及監事會等各個機構。

(3)契約制,通俗講就是信托式私募基金,屬于代理投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2]

產業引導基金

產業引導基金市場規模

政府主導的產業引導基金被視為優化產業結構、為市場融入活力的有利工具。截止2020年6月底,國內已經成立了1300多支政府引導基金,總的金額已經突破了2,000億元。而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研究可以知道,政府引導基金母子基金群的總規模已經接近了100,000億元。

產業引導基金

從地域分布來看,截至2020年6月底,華南地區的政府引導基金發展是比較好的,總的規模已經突破了3,000億元,一共成立了189支政府引導基金,規模和數量都排在了全國第三。華北地區也積極的進行運作,總的規模已經突破了5,000億元,規模和數量都排在全國第三。其中做的最好的就是華東地區,經過當地政府的不斷努力,成立了587支政府引導基金,總的規模突破了7,000億元,在數量和規模上都碾壓其他地區,成為全國第一。

產業引導基金

參考資料:

[1鄧建軍.FX城投公司產業引導基金運營管理研究[D].安徽:安徽大學,2021.

[2昝翔凱.我國產業引導基金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研究[D].蘭州財經大學,2021.

產業引導基金相關報告:

投中研究院:2021年政府引導基金專題研究報告(59頁).pdf

投中網:2020年政府引導基金專題研究報告(37頁).pdf

投中研究院:2019中國政府引導基金專題報告(51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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