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導的產業引導基金是創新型基金運作模式,把政府的融資和投資進行結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產物,具備了以下特征:
(1)政府籌集資金的有效渠道
產業引導基金能夠吸納社會閑散資金,有助于初創企業的發展,緩解這類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能夠對已有的籌資渠道進行補充,開辟一種全新的路徑,實現政府和社會之間的良性合作,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以政府作為主體來吸納社會閑散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讓政府減少在重大建設或者是基礎設施建設當中耗費的資金,從而能夠緩解政府在地區建設當中的債務負擔。
(2)體現產業政策導向性
雖然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具有基礎性的作用,但在一些具有公共以及基礎經濟領域當中卻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在國民經濟發展當中,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制度的形式干預產業的發展,明確產業發展方向,調整產業結構,從而進行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整個市場的全面發展。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是政府投融資的一種新工具,以政府名義進行資金成立,政府在當中投入一部分資金,在依靠政府的信用去吸引大量社會閑散資金,然后把得來的資金導向一些戰略性的新興產業當中,從而推動產業的發展。而在進行實際投資過程當中,要考慮到不同產業以及領域的實際狀況,采用不同的投資方法與比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到政府支持的領域當中,從而能夠推動這類企業的發展,為我國的創新能力增強提供助推力,也能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號召,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進而促進經濟結構更加協調和均衡。
(3)遵循“市場化運作”原則
一般狀況下,政府產業引導資金是由政府獨立出資或者是和社會資本進行合作共同出資,兩者對資產都擁有所有權。而在進行整體運作過程當中,政府一般不會直接進行監管,要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以此避免政府的干預,確保投資專業性和獨立性,克服以往由政府單一決策,導致資金無法得到高效利用的狀況,有助于企業的更好發展。而在基金運作過程當中,資金的管理是由商業銀行負責,這樣既能保證整體的安全性,又能及時進行整體監管,如果發現有異常狀況,可以不執行管理人的命令,從而能夠實現其市場化、合規性運作。

(4)具有非營利性
產業引導基金以政策性為主要目的,衡量風險因素,但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在利益分配和退出過程中也遵循讓利于市場的原則。不以盈利能力作為考察基金投資成果的重要指標,更多情況下會綜合衡量投資所帶來的綜合社會效益和政策執行長遠效力。政府產業引導基金通常選取投資周期較長、投資金額較大的整體項目或新型戰略產業進行參股投資,對項目可行性和穩健性考察較多,與一般性質的社會商業化基金通常具有的短期逐利行為以及積極滾動式投資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區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