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2007年是融資平臺形成和鞏固時期,也是城投債的形成時期。
1994年舊《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禁止自主舉債,再加上分稅制改革后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一些地方政府為規避舉債限制,通過融資平臺舉借債務用于填補城鎮化所需的大量資金投入,此時融資平臺公司數量不斷增加,業務范圍和融資方式逐漸多元化,城投債概念逐漸形成。2009年,融資平臺加速發展,城投債發行總額迅速膨脹。為應對2008年際金融危機對經濟的沖擊,我國中央推出“4萬億”投資計劃(地方政府配套2.82萬億元)以緩解經濟增長的壓力,相應地,地方政府需要籌集巨額資金。同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銀監會發文表示贊成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成立城投公司。這意味著中央政府逐漸放寬地方政府不能舉債融資的限制。因此,融資平臺公司乘勢而上,迅速發展壯大,成為各級地方政府保增長、補缺口的有效渠道,由此也促使城投債發行額也相應增長。
2010—2011年,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積累引起了中央的關注,2010年國務院相繼下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建議不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以逐漸約束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舉債,使城投債的發行逐步標準化。此外,2011年相繼爆出的城投債信用事件也對城投債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城投債發行額較為穩定,增長量相對較低。
2012—2014年城投債大規模擴張,地方債也在這段時間迅速增長。這可能是由于2012年以來金融信貸環境持續寬松,相關整改措施的約束能力有限。此外,當時正處于城鎮化建設的關鍵時期,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指出我國擴大內需的最大潛在力量是城鎮化。由此城投債發行額迅速膨脹。2012年城投債發行突破萬億元。城投債發行總額的增長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發改委在2014年下半旬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從多個方面加強對城投債發行的審核。盡管同一時期其他相關部門仍有寬松政策出臺,但發改委的上述舉措有效抑制了城投債總額的膨脹,2015年城投債發行總額與上一年相比僅有微幅增加。
2014年新《預算法》明確規定2015年及以后政府不得通過企業舉債,地方政府債務不再包含此后城投公司發行的債券,正式劃清了地方政府債務界限,2015年也成為“新老城投”的分水嶺。
隨后中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融資平臺利用新的融資模式(PPP、政府投資基金等)和相關過渡性政策開始不規范融資,造成2015年至2016年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不斷擴張,城投債的發行額也持續增加。2015年年底,中央再次關注到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相繼下發225號文(規定城投債三年置換期)、88號文(甄別政府債務)以及操作指南,都反映出中央對管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決心和態度。有關政策的頒布及時限制了融資平臺的違規違法行為。城投債也在2017年下旬出現了負的凈融資額。
2016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在金融去杠桿背景下,城投債的融資政策收緊,監管力度加強,2017年城投債的發行規模為20124.98億元,同比下降了21.59%。這一階段以2016年10月27日國發88號文為起點,中央政府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管控,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類型劃分,在不發生系統性風險情況下允許其違約。之后在財政部的50號文、87號文中,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等方式違法違規舉債行為被嚴厲禁止,明確政府和企業的邊界。2017年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到“隱性債務”的概念,2018年初財政部接連出臺194號文、34號文、23號文,強調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同時,地方政府債券、國開行PSL棚改資金為基礎設施提供新的資金來源,減少了部分對于城投債的資金需求。
2018年下半年之后城投債政策由緊轉松,強調基礎設施和補短板領域投入,體現穩增長和防風險兩大底線思維。2018年12月13日中央政治局會議中突出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性。2019年2月,鎮江市開展化解隱性債務試點工作,嚴格管控債務風險。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背景下,貨幣政策放松,城投債的融資政策和環境寬松。2020年2月之后,國家發展改革委、交易商協會出臺政策,優化其管理的債券品種發行審批、存續管理流程;上交所、深交所建立綠色通道,優化管理流程,加快疫情防控領域債券的發行審核。2020年下半年華晨集團、永煤集團信用違約事件對于信用債市場造成明顯沖擊,城投債的收益率短暫上行,直到嚴懲“逃廢債”的定調和永煤事件的后續好轉,城投債收益率下行。另一方面,2020年國家在“兩新一重”建設領域增加了許多支持政策,比如監管部門和主管部委出臺了REITs系列政策,明確了REITs項目要求、工作安排等事宜,推動REITs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通知,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縣城公共設施建設,發揮企業債券在縣城新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對城投債的后續發展產生積極引導作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