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多元化?!爸卫硪馕吨幌盗衼碜哉植幌抻谡纳鐣矙C構和行為者。它對傳統的國家和政府權威提出挑戰,政府并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敝卫韽娬{主體的多元化。在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過程中,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及公民結成立體交叉網絡性結構,基于自身不同的作用,在平等互助的合作關系中,通過彼此問的分工與協作、溝通與配合,使得主動參與的各方主體,最終實現利益共享。相比較之下,社會管理是以政府為權力中心,形成以政府為單一管理主體,以行政權力對管理對象的單向管理為方式的缺少靈活互動性的管理過程。
(2)以善治為目標。社會治理希望實現治理的良好狀態,這種良好的狀態人們稱之為“善治”。而基于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治理的目標也呈現出多元化的特性,表現在“善治”里,則賦予善治更多的表現公共性與包容性,而不是簡單追求效率或照顧某一群體的特殊利益,它強調的是將不同主體的需求轉化為有效的互動,將多元的利益轉化為統一的行動。綜合體現秩序、效率、公平與利益共享。而社會管理則更多傾向于秩序與效率,管理者以此為目的,以改變管理技巧,豐富管理手段為渠道,實現對社會更好的控制,從而達到“善政”,與此同時,可能會犧牲共享、公平的因素,造成不正義。
(3)互動協調的主體關系。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決定在治理過程進行中治理主體彼此之間進行相互作用,而這種相互作用是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的,各個主體相互協作與合作,共同參與社會事務的運行。社會治理在理論情況下,政府與社會組織、公民通過面對面的方式進行合作并組成立體化網絡式管理系統,各個治理主體都會以平等的姿態參與到社會事務的管理過程中。而社會管理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過程,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地位不平等、單向的管理過程。
(4)政府與社會在治理過程中角色和行為方式不同。多元化主體,互動、參與式過程,必定要求各參與主體發揮不同的作用與角色。社會治理強調調動發揮多元主體的積極性,鼓勵參與者溝通協商,形成符合民眾整體利益的社會政策,以實現社會和諧發展。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政府與社會組織、公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此時政府為自己劃定作用邊界,從管不好和不該管的領域退出來,只是以戰略行動者的身份出現,扮演“元治理”角色。政府在行使其職權,發揮其角色作用時必須遵循其法定職、權、責,強調權力積極履行其職責,遵循制度化規范,為民眾提供更豐富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營造良好的社會治理環境,從而保障其他社會治理主體的主動參與到治理中來,調動民眾的參與積極性,調動社會發展的更多積極因素,發揮社會治理功效,促進社會平穩快速和諧發展。其他社會力量要積極投身到社會治理中來,發揮自身主觀能動性,積極參與各種制度和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并予以監督,保障社會治理沿著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發展。而社會管理的環境下,政府以強勢的地位參與到管理過程中,政府靠的權威力量制定相應的社會政策管理社會,其他社會力量不能左右,政府的影響力無處不在,社會的發展不是必然符合大眾的愿望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