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起人。也稱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由其將基礎資產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SPV)。在我國,發起人主要是商業銀行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
(2)
特殊目的機構(SPV)。是指由發起人設立,負責資產證券化業務,購買基礎資產,重組和設計資產池,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機構(SPV)基于風險隔離的原則,必須彼此獨立。
(3) 評估機構。主要負責對證券產品依托的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情況進行評估。
(4) 信用擔保機構。由于信用增級的需要,信用擔保機構介入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信用擔保,降低風險。
(5) 信用評級機構。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信用等級服務的第三方增信機構。
(6)證券承銷商。負責發行除發起人自行持有部分以外的資產支持證券,通常是投行或者證券公司。
(7)貸款服務機構。發起機構由于在項目成立前對基礎資產情況較為熟悉,在管理證券化資產方面具有優勢和便利,故貸款服務機構通常由發起機構擔任。貸款服務機構要求有專門的業務部門負責履行證券化標的債權資產的管理,并且制定管理證券化標的債權資產的相關制度和程序。
(8)投資者。是指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的目標客戶,有機構投資者也有個人投資人。根據不同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擔能力,監管機構有針對性的對不同投資者提出不同的要求。
(9)資金保管機構。是指為證券化產品提供基礎資產的保管、監督服務的金融機構,保障證券化產品持有人的利益。
(10)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即“中債登”。其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結算提供登記托管服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