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券的發展歷程經歷了代發代還、自發代還、自發自還三個階段。
(1)代發代還
2009年到2011年為代發代還階段,地方政府沒有自主發行地方債券的權力,而是由財政部按照核定額度代為發行和還本付息,這個階段為地方債券的探索階段,中央干預明顯,有明顯的中央行政控制特征,且具備中央財政信用的擔保,該階段發行的地方債券數量少,規模有限,由于中央集中審批的控制并通過預算管理的形式對發行額度進行管理,發行規模在2000-2500億之間,遠遠無法滿足地方政府完善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地方經濟所需的融資體量,同時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加之中央政府預算管理,導致其定價的市場化程度難以體現。
(2)自發代還
2011年首次放開深圳、上海、廣東、浙江四個省份(直轄市)自發代還到2013年逐步開放為10個試點省市區間為地方債券的自發代還階段,該階段地方債券由試點地區自行發行,但在償付端,地方債的還本付息仍由財政部代辦執行。自發代還模式下地方債券的期限和額度都有所增加,7年期限的地方債券開始發行,2012年與2013年的地方債券發行額也分別達到2500和3500億元,但由于中央代辦還本付息機制的存在,這個階段的地方債券有明顯的中央擔保特征。2014年財政部印發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財庫〔2014〕57號),先由10個試點省(市)試行自發自還地方債券,后于2015年開始允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自行發行并自行償還地方債券。自發自還模式下,地方債券由地方政府自主發行并自行償還,借貸和償還主體得到統一,地方政府自行承擔償還義務,為地方債券市場化發行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礎。同年財政部正式下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64號)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兩個指導性文件,對地方債券發行、使用、償還進行了進一步規定,自此地方債券正式步入正軌,進入大規模發行與逐步規范過程。
(3)自發自還
2015年后,隨著《財政部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關于啟用地方政府新增專項債券項目信息披露模板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的相繼印發,不斷出臺的指導政策對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品種、信息披露機制、發行機制、償還機制等相關要素進行了不斷的補充和調整,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地方債券相關政策體系。隨著相關政策與機制的不斷完善、償還機制的逐步明晰、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斷優化、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備,我國已基本形成省級政府自行發債、自負盈虧、合規披露、種類豐富、期限規模多樣的地方債券體系[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