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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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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是什么

債券是發債人在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約定條件支付利息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違約(Bonddefault)指的是債券發行方按照約定好的債券協議進行債券發行,之后未能履行協議約定內容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項下的違約。穆迪、標普和惠譽三大國際評級機構均明確界定了債券違約,綜合來看,其主要包括:未在到期日償付足額本金和利息;企業發生債務置換或者重組計劃;企業申請破產、清算或者被托管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是國際權威投資信用評估機構,它認為只要債務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均可視作違約:(1)未能按照合約規定支付或延期支付利息或本金(不包括在合約允許的寬限期內支付的情況)。(2)債券發行人或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或法律接管,使其未來可能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債券協議的支付義務。

(3)出現不利于債權人的債務置換,①債務人給債權人提供新的或重組債務,或一組新的證券組合、現金或資產,從而使債務人可以相對于原始債務承擔較少金融義務;②該類債務置換有明顯的意圖來幫助債務人避免破產或違約。

(4)由主權國家導致的信貸協議或契約的付款條件變化,從而使債務人可以承擔較少的金融義務,例如,主權國家或債務人實行強行的幣制改革,或強行改變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始承諾,如指數化或到期日的改變。

債券違約

國內對于債券違約的界定,通常是依據募集說明書中設立的條款,如2015年證監會發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債券違約的情形、責任、承擔方式以及相關爭議的解決機制等內容,均應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明確約定。其中債券違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拖欠付款、企業解散和破產。

債券違約還可從狹義和廣義上理解,狹義上來看,債券違約意味著債券到期后的限定時間內未能全額償還債券的本金及利息;廣義上來看,債券違約的表現主要如下:(1)債券發行方在債券未到期以前就已破產或被接管;(2)債券發行方未能在債券到期日后的限定時間內全額支付本息和;(3)債券發行方進行債務重組,該重組使債券持有方承受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失,嚴重影響了債券的本息和;(4)債券未到期,但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債券發行方無法全額按期支付債券本息和;(5)債券發行方在債券到期日利用貸款對債券本息和進行支付。

債券違約的分類

1、公司債券違約有多種不同的分類,標準普爾將其分成三種類型:

(1)全面性違約。指債券發行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全額償還本金及利息;

(2)外力干預性違約。主要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官方機構參與接管債券發行人的債務;

(3)選擇性違約。指債券發行方根據合約僅償還部分債務,未對全部債務實行全面償還,造成違約行為,如通過發行不等價的新債券替換原有債券。

2、按照是否真實存在違約行為將債務違約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兩種。

(1)實際違約是指債券到期時,發行方無法或不愿償還債務的行為。

(2)而預期違約是指債券尚未到期,有證據表明由于發債企業因自身原因很可能喪失償債能力,從而觸及到合同中的保護條款時,發債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最終發生違約的行為。

3、在我國的法律關系中,我國的債券違約情況可以分為長期債券違約和短期債券違約。

(1)當長期債券發行人出現以下這些情況之一時,構成長期債券違約:長期債券到期日前發行公司出現破產或被接管的情況;發債公司不能在債券到期日后90天內全額償還債券本息合計的全部金額;發債公司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使得債券持有人人的本息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減免債務或債務延期等情況;債券雖然未到期,但有充分證據表明發債公司不能按期全額償還債券本息之和的全部金額;發債公司在債券到期日使用另一筆貸款償還該債券的本息和。

(2)當短期債券發行人出現以下這些情況之一時,認定該短期債券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券構成違約:發債公司不能在債券到期日后30天內全額償還債券本息合計的全部金額;發債公司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使得債權人的本息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減免債務或債務延期等情況;債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證據表明發債公司不能按期全額償還債券本息;發債公司在債券到期日使用貸款償還該債券本息之和的全部金額[1]。

債券違約的原因

(1)公司經營管理不善

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對于公司的日常運作與未來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經營管理若出現問題,將會對企業運營和資金的籌集及使用產生極大的影響,企業違約的風險也會因此變大。企業在經營中不考慮自身狀況地盲目擴張,是近年多數公司發生債券違約一大重要原因。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并購其他具有相似業務,或是處于同一產業鏈的企業,來快速拓展業務規模,實現規模經濟。與依靠自身經營進行逐步發展相比,這一渠道能夠更快地拓寬經營范圍,加大市場占有率,提升企業的市場價值。在對外收購和并購的過程中,很多上市公司通過銀行借款、信用貸款、發行債券等方式取得擴張資金,這會導致公司財務杠桿增加,相應財務風險也會升高,其資金鏈斷裂風險也隨之攀升,進而引起違約事件的發生。

(2)公司盈利能力不佳

如果企業的盈利能力不佳,就將無法獲取足夠的資金來支持企業的日常經營,企業面臨的資金壓力會十分巨大,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因此,其發生債券違約的可能性也必然會增大。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數據表明,許多企業在發生違約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凈利潤每年都在減少,也有許多企業在違約之前存在凈利潤為負,甚至是連年虧損的情況,由此也能夠看出公司盈利能力對其違約風險的影響。

(3)信用評級虛高

債券的投資者大多數通過債券的信用評級來與發行人實行信息的互通和交流,而國內評級機構對債券的評級普遍偏高,由此引發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也可能加大債券違約風險。一般而言,債券發行人對于其發行債券的相關情況都是充分了解的,而投資者對于債券風險的了解則可能更多地會被評級機構所給出的信息引導,并據此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信用評級機構作為債券交易活動中的中介參與機構,它們原本的職責是利用自身信息優勢獲取更多有用的數據及資訊,并運用專業的評估方法,提供可靠的風險評估報告給投資者予以參考。但我們國家的評級機構可能由于行業內不正當的競爭關系,而沒有辦法保證評級結果的公正性,他們所給出的信用評級也就無法真實反映債券可能隱含的風險,不利于及時幫助投資者規避相關風險。

(4)宏觀經濟下行

市場整體的經濟環境能夠及時地反映出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宏觀經濟的好壞對于市場中債券違約現象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影響。近期我國的經濟增速加快,政府對產業結構進行了一些調整,這使得我國經濟呈現下行趨勢,導致實體企業不敢輕易進行投資,政府也加強了相關的管理監控。上市公司融資渠道因受到各方較為嚴格監管而不斷緊縮,公司的再融資需求更加難以滿足,公司的現金流也因此受到阻礙,其發生債券違約的概率也大大提升。同時,經濟不景氣導致的通貨膨脹更加大了信用市場的風險補償利差,提高了企業債券違約的風險,進而導致債券違約事件的爆發[2]。

企業債券違約的應對措施

債券發行方處理違約行為的措施會影響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償付。通過企業針對債券違約行為的解決辦法可以看出,多數企業出現違約行為時,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債務問題,其中針對債券違約的處理辦法包括三個途徑。

債券違約

(1)開源:尋求資金支持

若在債券發行時,發行方為提升債券的質量通過合理的手段增加企業的信用,則可以利用擔保償還的方式解決債券違約的問題。當企業承諾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簽訂了擔保合約后,企業必須履行償債義務。當擔保生效,履行了相應的約定行為后,債券發行方與投資者之間的合約終止,發行人與擔保方達成新的協議約定。他方代償指債券發行方通過有效途徑尋求第三方為其代償債務,發行方可短期內解決債務償還問題。他方代償的本質行為與擔保償還相似,區別在于擔保償還附有連帶責任,需強制性償還債務。因此企業的發展潛力的大小決定是否能夠找到第三方為其償還債務,其關鍵在于新協議約定的設置是否能夠吸引第三方。從目前債券市場債券違約處理的措施來看,多數是通過上述途徑完成了償債行為,例如“ST湘鄂債”,便是尋找第三方中湘實業為其代償債務。

(2)節流:壓縮費用成本

企業面臨債券違約之后的問題時,通過內部籌措資金的方式解決債務償還困境。資產處置則是通過處置企業內部的固定資產等獲得充足的資金用以贖回債券。上市公司不同于其他中小型公司,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相較于其他小公司而言更加多樣化,這也就意味著上市公司能夠擁有更加寬闊的融資渠道來償還公司的債券本息。其融資方式主要包括新增股權、銀行承兌、股權質押、可轉債等多重途徑。債券違約事件中較為出名的違約事件是珠海中富事件,珠海中富企業通過抵押貸款的融資方式為企業籌措了資金用以償還債務?!?0英利MTN1”事件的債券發行方同樣采取了固定資產出售以及拆遷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債務問題。

(3)重整:全面破產重整

破產訴訟是指投資者通過法律手段追回購買債券的本金及利息的措施,其適用范圍主要是針對債券到期時,發行方未按時贖回債券并且發行債券的企業債務規模較大、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運用破產訴訟解決債務償還問題的情況一般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情況是破產重整。其實質是在債券違約行為發生時,債券發行方達不到破產清算的要求,并且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以及解決方案,用破產重整的方式保證投資者的利益[3]。

債券違約市場現狀

21世紀以來,我國經濟增速放緩,在金融金融監管機構實行大規模去杠桿的政策背景之下,我國的債券違約狀況愈演愈烈,違約主體的企業類型、涉及行業及違約債券的種類都趨于多樣化。西方國家的債券違約事件已是稀松平常,這可能也是各國經濟進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但它們相比,我國債券違約事件首次出現的時間較晚。雖然此前也會發生兌付危機,但都在政府的幫助下完美解決。而自2014年我國第一例債券違約出現后,違約事件就仿佛突然泄閘的流水,開始頻頻爆發。

截至2021年3月底,我們國家累計共有628只債券發生違約,違約金額合計5,779.72億元。下圖統計了2015—2020年我國債券市場的違約情況,根據圖中的數據顯示,我國過去幾年違約債券的總金額在2016年和2018年增長異常迅猛。2020年,我國違約債券的數量相比2019年雖然有一定程度的減少,但違約金額卻不降反升,“違約常態化”勢頭不減,這也使得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加速暴露于大眾視野之中

債券違約

參考資料:

[1]何柳安.秋林集團債券違約成因及經濟后果研究

[2]彭昕雨.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的成因及后果分析——以金鴻控股為例

[3]楊涵遙.*ST銀億債券違約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分析

本文由@Y-L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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