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債券違約有多種不同的分類,標準普爾將其分成三種類型:
(1)全面性違約。指債券發行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全額償還本金及利息;
(2)外力干預性違約。主要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官方機構參與接管債券發行人的債務;
(3)選擇性違約。指債券發行方根據合約僅償還部分債務,未對全部債務實行全面償還,造成違約行為,如通過發行不等價的新債券替換原有債券。
2、按照是否真實存在違約行為將債務違約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兩種。
(1)實際違約是指債券到期時,發行方無法或不愿償還債務的行為。
(2)而預期違約是指債券尚未到期,有證據表明由于發債企業因自身原因很可能喪失償債能力,從而觸及到合同中的保護條款時,發債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最終發生違約的行為。
3、在我國的法律關系中,我國的債券違約情況可以分為長期債券違約和短期債券違約。
(1)當長期債券發行人出現以下這些情況之一時,構成長期債券違約:長期債券到期日前發行公司出現破產或被接管的情況;發債公司不能在債券到期日后90天內全額償還債券本息合計的全部金額;發債公司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使得債券持有人人的本息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減免債務或債務延期等情況;債券雖然未到期,但有充分證據表明發債公司不能按期全額償還債券本息之和的全部金額;發債公司在債券到期日使用另一筆貸款償還該債券的本息和。
(2)當短期債券發行人出現以下這些情況之一時,認定該短期債券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券構成違約:發債公司不能在債券到期日后30天內全額償還債券本息合計的全部金額;發債公司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使得債權人的本息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減免債務或債務延期等情況;債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證據表明發債公司不能按期全額償還債券本息;發債公司在債券到期日使用貸款償還該債券本息之和的全部金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