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刪除了原《物權法》所規定的以基金份額與股權出質的登記機構,不再強調登記主體。因此,也有解讀稱,《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國家認可的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均可產生權利質押的法律效力,據此將質押登記機構擴大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省級“股權交易中心”等。
目前,我國非上市公司的出質登記主要適用《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20年修訂),而上市公司主要適用中登公司關于證券質押業務的相關指南。
(1)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機關: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四款、第四百四十三條,《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2)企業類型:非在中登公司登記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權
登記機關: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但實踐中,有地方不僅需要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還需要到股權登記托管部門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手續(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托管手續為其股權質押登記的前提條件),而有地方的股權質押登記事項僅歸股權登記托管部門負責而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參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四款、第四百四十三條,《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3)企業類型:上市或掛牌公司的股票
登記機關: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法律依據:《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2020修訂)》第二條、第五條,《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2]
參考資料:
[1]毛悅.股權質押、股權結構與企業創新投入
[2]法務部觀察.股權質押的設立與登記(二)